【摘 要】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活动,是以检察权制约刑罚执行权。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环节,对于推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推动了财产刑执行工作有序进行,但是现有检察监督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监督效果难以保障。近年来,财产刑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手段,财产刑的适用亦日益广泛,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于财产刑执行的规定较少、监督方式单一以及信息难以共享等多方面原因,财产刑执行问题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块难啃的骨头,限制了财产刑功能的发挥,亦限制了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本文通过以T市开展“雷霆2023”专项活动为切入点,分析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结合现有的司法体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监督困境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财产刑;检察监督;问题探究
一、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基本概念
(一)财产刑的概念
如果要谈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首先离不开财产刑及财产刑执行的含义。财产刑在刑罚中属于附加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 1 条[1]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财产方面的刑罚主要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等。我国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打击贪利型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犯罪起到独特的作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 272条[2]明确规定了,财产刑执行的主体机关是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第 1 款[3]规定,一审法院执行财产刑刑罚。法律法规对财产刑及财产刑执行进行规范,虽然财产刑只是附加刑,但是财产刑发挥出自由刑不具备的功能,自由刑是对犯罪者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犯罪者在被监禁时,易与其他犯罪者交叉感染,不利于对犯罪者的改造与教育,因此适用财产刑既有利于降低犯罪者再次犯罪的可能,又剥夺犯罪来源,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可能。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关注主刑的执行情况,而忽视了附加刑的执行情况,使得财产刑 “空判”,造成财产刑执结率低的情况,有损刑法的权威性。故,对财产刑进行检察监督是司法现实与司法精神的要求。从理论角度上,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况,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院纠正,从而确保刑事法律正确实施。”[4]因此,让财产刑执行体系更加完备,对于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促进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打击预防犯罪,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 134 条规定了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5]《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上具有独特的地位,我国立足于《宪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制定出普通法律。因此,由该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权威性。《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这种法律地位,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时,检察机关可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二,《刑事诉讼法》于 2018 年修正,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与 2013 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并没有立法上的更新,还是沿用了旧刑诉法的规定。例如新《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利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利。[6]
第三,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 2 条、第 20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享有监督。
第四,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62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及本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第 645 条规定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细则,明确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情况,对检察机关监督活动进行规范。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施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合开展“雷霆2023”专项活动的通知》相关精神和要求,T市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在全面清理核查法院刑事判决的基础上,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了专项监督,推动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在此次专项活动中,通过全面核查,共发现法院2013年1月1日以来判决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职务犯罪案件82件,重点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裁判后不及时移送执行的问题:因2016年以前人民法院都是刑庭自己审判自己执行,导致很多的案件未立案但已执行,在此次专项活动中发现有2016年以前的33件案件未立案。重点跟踪监督,确保执行规范,T市检察院通过查阅执行档案、执行系统、询问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等方式,发现存在未移送立案、终结本次执行违法等问题,T市检察院以召开联席会议、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财产刑执行。截至专项活动结束之日,T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移送执行,已执行2989.38万元。
T市人民检察院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健全了工作机制,形成了关于两院关于“雷霆2023”专项活动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了专项活动相关要求。T市检察院与市法院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共同建立了执行工作协调机制,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一方面推动财产执行部门将执行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有效发挥了我们的检察监督职能,实现双方共赢,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 2016 年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到2023 年联合人民法院开展的“雷霆2023”专项活动,表明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财产刑执行监督,监督的力度和深度都在显著加大。总体而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产刑执行率,规范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
在肯定近年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在财产刑判项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看到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我国对财产刑的监督工作在不断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加大重视力度,通过对财产刑的重视程度,以实现更大程度的法治进步,但是就现有的规章制度体系中,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度、执行内容等规定还不完善,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过于原则性,不能与社会相适应。这给检察机关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不便。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第 20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享有监督权。虽然该法进行了修订,但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律条文只是框架式规定,规定并不具体、详细,其并没有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例如: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方式、启动程序、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形处理手段等没有进一步明确。[7]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单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发布的《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明,“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8]。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手段简单,方式较少,主要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书面检察建议、口头纠正3种方式,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督机关不纠正的法律责任,建议方式没有强制力,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并不在意此类书面通知等,置之不理,在此就限制住了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继续,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这种建议权的有效实施是要以被监督对象的主动配合为前提的,换言之,如果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置之不理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时,检察院的监督权就形同虚设。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对法院没有强制力,法律法规未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作出必须回应的要求,也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如果不执行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结果或者不接受意见的时候,法院会有何后果,因此,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需要执行部门积极配合,法院常常消极懈怠,那么检察院也会嫌麻烦而不再过问。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致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保障,导致检察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甚至司法的权威,造成监督秩序的混乱。
(三)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发布的《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向一审法院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但对何时获取、如何获取并未明确规定,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后会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结案登记表等移送执行部门,但仅将判决书抄送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从立案到执行过程中的罚金缴纳情况、罚金数额减免、执行内容变更等信息,一般都由法院首先掌握。检察机关较难掌握法院有关财产刑的判决、立案、执行以及变更信息,不能及时获取信息进行监督,往往只能被迫进行事后监督,从而影响了监督的实效。
公检法司四机关沟通不畅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系统各自独立,没有建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四机关都根据其主业特性建立了专门的信息处理平台,但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记录规则也有所差异。四机关执行信息不共享,就无法全面掌握财产刑执行活动信息,降低了检察监督的质效。
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相关法律规定
建议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职责。需要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职责,到底需要怎样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监督的时限、管辖的问题、违法责任的追究等,要从这些方面制定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细化每个流程,规范检察机关的监督,避免因为缺乏法律的支撑而监督不能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实施细则,特别是明确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立案审查的时间,对刑事裁判中财产刑判项执行的案件,应当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取消此前“立即”“及时”等模糊性规定。
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从立法方面给予制度上的保障。虽然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主体、执行的期限、执行方式,但为保障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顺利执行,还应明确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相关部门不予执行的后果,只有将这些方面具体细化,严格规范监督程序,才能避免出现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二)增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强制力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修订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即是说,检察机关向财产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纠正或者作出说明,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9]。通过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倒逼被监督机关认真对待检察监督,规范执行行为。但是,检察建议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直接产生强制力。要实现检察建议的功能,检察机关可以依靠外部力量给执行机关施以压力,间接增强其检察建议的强制力度。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对拒不纠正执行行为也不说明理由的情况,向上一级法院、同级人民政府政法委或法制办、同级党委、人大进行反映,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执行力。[10]
(三)畅通信息渠道
建立协作机制,畅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渠道。部分没收财产刑案件由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能由此掌握部分财产刑执行信息。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比如建立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定期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执行文书,让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相关情况,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质效。
建立检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内三级互通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共享数据库,检察机关可查询法院财产刑判决、变更、执行及款物去向,实现同步监督,及时掌握法院已立案的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取代人工从法院调取裁判文书逐案录入的低效率的传统工作模式。
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推进建立多部门的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全面推动信息联网,促进信息共享。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涉及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利用高科技技术建立各机关财产刑执行数据共享平台,能及时、全面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变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检察机关能够共享其他机关掌握的财产刑执行信息,借科技把“外力”转化为“检力”,助力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结 语
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 年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以来,检察机关摸清财产刑底数,监督执行机关认真执行财产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产刑执行率,实现了刑罚目的,维护了司法权威。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刑执行检察起步较晚,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需要一步步地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 1 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2 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4] 史希宏.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3:1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 席良民,付丽.试析财产刑的执行[J].晋中学院学报,2013,(5):53.
[8]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9] 陈宁,卢建元. 从五方面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J]. 人民检察,2017(22):78–79.
[10] 陈 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3):85–94.
(作者系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王益)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