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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1-28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配套措施,是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笔者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视角,结合各地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实践情况,对法官助理的目的性质、职责、配置方式等影响管理体制构建的相关环节,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来源、选任办法、内部管理等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以及构建法官助理管理体制过程中所遇到的若干现实难题进行一定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若干建议,以期能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法官助理的概念及选拔条件

    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手,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是为法官开展审判活动提供信息支持和辅助工作人员,是推动司法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力量,目的是使法官能从审判活动中的琐事里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优质高效地审判案件,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其选拔过程中,不但要求选拔对象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背景,通常是法学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注重选拔对象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能力、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等。此外,律师、法学研究者等具备法律实践经验或深厚法学理论功底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法官助理的重要选拔对象。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

    当前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1:1:1配置模式中,法官居于核心地位,书记员负责程序性工作,对于专业技能没有过多要求。法官助理主要负责事务性和程序性的辅助工作,可以参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庭前调查、庭审辅助、法律文书起草等。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助理团队,根据案件数量和类型合理配置法官助理的人数和结构。同时,对法官助理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建立规范的制度,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任务。


    三、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协作尤为重要,法官助理的存在是当前司法的现实需要。

    (一)有利于实现法官精英化目标。纵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推行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对于法官数量的控制,如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法官数量的增加是非常的慎重,在基于他们国内法官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上,认为大范围的增加法官数量,会导致司法监管难度的提高以及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等现象。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长期以来职权主义的影响,法院系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被视为党委部门的一部分,法官人数较英美法系国家要多一些,法官人数的增加也要更容易一些。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去行政化,实现司法独立于司法公正,法官员额制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但是员额制度改革亟须诸项改革措施的配套进行,才能解决目前出现的法官数量减少与日益增长的案件的矛盾。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顺应改革需求,为法官提供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专心于案件事实、证据判断和法律认定。同时,法官助理的司法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为以后的审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比较成熟,法官助理被认为是“不穿法袍的法官”,是法官的“启发者、协助者”。法官助理在案件协助过程中基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的了解,可以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理论和经验,给法官提出建议和看法,使法官能更加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案件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价值目标。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而法官助理的设置能避免法官过早地与当事人接触,法官助理可以与当事人进行程序性的接触,进行一些与案件实质内容无关的工作,确保法官在正式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不与当事人有过多的接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其次,法官助理可以辅助法官处理一些琐碎工作,减轻法官压力,使法官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思考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全身心地投入案件庭审等核心审判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稳定与法治建设。


    四、法官助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践表明,法官助理制度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有助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非常有积极价值的制度改革。然而,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各地法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做法不一,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及分工不明确。当前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1:1:1配置模式中,表面上看似分工明确,实际上各人员的职责有很多交叉,尤其是法官助理在法官和书记员之间应该充当怎样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法官承担的案件量比较多,很难做到每一件案件都亲力亲为,存在法官助理对案件事实、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情况向法官汇报,然后由法官签字把关,但案件所有的流程基本上都由法官助理完成的情况,法官助理承担的办案任务有时比法官要大。有些法官助理还要兼任庭室内勤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制作台账、撰写调研、组织活动等琐碎繁杂的行政事务,法官助理也因此笑称自己是“司法农民工”。

    (二)法官助理职业晋升空间狭窄。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后,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主要突出了法官主体地位。法官助理在法官的领导下,主要从事办案辅助性工作,不需要对案件质量负责。因此,在待遇和晋升方面,法官助理无法跟法官相比。在市县(区)级法院,法官可以自然晋升到一级法官,没有职数限制,而担任县(区)级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基本上可以晋升到四级高级法官,享受等同于副处级待遇。但法官助理职级晋升不仅受职数限制,还需要由地方组织部门统筹,在县(区)级法院任职十年以上的法官助理不一定能晋升到四级高级法官助理。

    另一方面,在当前实现法官精英化的背景下,员额法官被严格限定在一定比例内,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狭窄,晋升周期漫长,积极性极易受挫。比如一个中央政法编60人的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大概有25人。其中,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都是员额法官,剩下的员额配置数再分配到各业务部门。现实中,基层法院的业务部门,大概只有一至两名员额法官,在员额退出机制不健全,退出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现任员额法官只要不犯原则性错误,自己不主动退出,就很难退出员额序列。年轻的法官助理想入额,不仅要熬资历,还要担任相关职务才有机会入额,入额的时间长、难度大。这也导致不少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助理因为入额没有希望而失去前进的动力,有的干脆辞职去做律师。

    (三)高层级法院法官助理到基层院入额积极性不高。司法体制改革后,省市两院的法官助理不能在本级院直接入额,如果选择入额就必须到基层法院任职。在一线城市、省会城市等经济、交通发达的地区,从市级院到辖区基层院入额对家庭的影响并不大,毕竟在同城上班,到基层院入额后收入也会增加,服从制度安排的人会比较多。不过,在西部地区的三、四线城市,受经济、交通等因素的影响,省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到基层院入额的人并不多。主要原因是:地级市公务员的待遇要高于县(区)公务员的待遇,即使到基层院入额了,待遇也可能会低于在市级院的待遇。另外,交通因素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偏远地区的地级市,辖区的县(区)比较分散,放弃在省市两院工作的机会到基层院入职,也意味着要夫妻两地分居,且很难有机会重新遴选到市级单位工作。如此一来,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将会丧失原本占优的职业发展平台,在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视角下,大多数人不愿为遴选付出成本和承担风险,可能就此对入额产生抗拒心理甚至跳出法院系统。

    (四)法官助理工作流动性大。虽然省市两院的法官助理不能在本级院直接入额,但这类助理中的高素质人才较多,有的人具有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不少党政机关物色对象。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省市两院的不少法官助理都调到党委部门任职,他们学历高、起点高,离开法院系统后进步也快。这也是法院系统留不住人才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省市两院的法官助理辞职去做律师的人也不少。实践中,法官助理虽然名义上是辅助法官办案,但实际却是主要办案人员。不少法官助理在办案岗位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辞去体制内的工作去做律师,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五、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若干建议

    法官助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是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有利于整合和优化审判系统资源,对于推动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建设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只有更加注重并考量与法官助理制度紧密相关的制度机制改革,结合并遵从法官养成规律,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才能形成改革合力,为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提供科学思路,找到正确路径。

    (一)强化制度设计,明晰法官助理权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助理的规定较为笼统,地方法院也不能很好地区分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的职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法官助理构成的实际情况,尽早确定关于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奖励和惩戒、具体权责、任免调整规则、法官助理等级、考核、培训、福利待遇、辞职辞退、权利保障和救济等一整套制度,理顺法官助理与团队中员额法官、书记员的关系,使法官助理的管理有章可循,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同时,为法官助理履职提供立法支撑,增加法官助理的职业尊荣感,激发法官助理履职的积极性,进而吸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报考基层法院法官助理。

    (二)完善法官助理的考核评价机制。一方面,量化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将工作内容细分为处理案件的数量、质量、庭前准备情况、外出调研、草拟文书的数量及质量、信调宣工作等,并纳入绩效考核中,以更好地体现法官助理的个人能力。另一方面,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也就是由审判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审判团队对法官助理的平时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这样对无法进行量化考核的部分也可以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评判。

    (三)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法官的入额名额。员额制改革后,许多法院由于人员构成原因,可能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会空出员额,这就导致现有转任和招录的法官助理因长时间看不到入额的希望而影响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根据现实情况,逐步、适当地扩大基层法院员额比例,为参加工作较长、工作突出而又尚未入额的法官助理留有成长空间,是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的现实要求。而且按照现行的法官助理制度,未来基层院、中院和高院三家法院的法官助理均要在基层法院完成法官入额遴选,只有适当扩大基层法院的入额比例才能满足这一客观需要。此外,可考虑明确设置部分员额数为法官助理保留,在激励机制、员额培养和晋升机制上细化操作,让在编法官助理看到职业预期,确保既招得来又留得住,从而实现储备更多优质审判人才的蓄水池效果。

    (四)扩大法官助理来源的途径。当前,我国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是两种:一种是从法学院毕业的法学生,另一种是未能入额的内部转化人员。首先,从高校毕业的法学生中招录法官助理,这是招录法官助理的主流方式。各级法院可以加强与高校法学院的双向交流,通过设置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开展法官助理的培养,让法学生全程参与庭前阅卷、归纳争议焦点、旁听庭审等,既能更好地满足审判的需要,也可以使在校的优秀法学本科生、硕士、博士生的实践能力在法院系统得以充分锻炼,令其在毕业后迅速适应法院或律师的工作需要。

    对于内部转化而来的人员,一部分是未入额的法官转为法官助理,员额制改革对于这部分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带来较大的影响,他们的工作经验往往比较丰富,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入额、工资、设置考察期等方面予以考虑,稳定队伍、发挥效用;另一部分是资历尚浅的助理审判员等人,转化为法官助理对他们来说影响较小,对他们可以采取进一步明确职业前景、职业规划等措施,在薪资、法官遴选、等级晋升等方面予以清晰化,有利于稳定法官助理队伍。

    总之,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为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了基础。但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新生事物,时常会在推行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相信我们必将击破沉疴顽疾,逐步消除该制度中妨害提高审判效率的不必要因素和环节,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保障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走得更加稳健。


    (作者李刚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亚华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高岗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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