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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高院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2-1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行政诉讼实质解纷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类型涉及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内容涵盖见义勇为、婚姻家庭、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征收补偿、建设工程发包、资产收购等领域。

     

    案例1:杨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道海中东街的一处房屋因电动车充电引起火情,租住在附近的江西籍退役军人杨某积极参与抢险救火,有效防止了火情进一步扩大,保障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9月,广州市荔湾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向杨某颁发见义勇为奖励证书。因火情紧急,杨某在未作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迅速参与救火,导致吸入有毒烟雾及高温气体受伤并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慢性咽炎、呃逆等疾病。杨某经长期治疗仍未能痊愈,导致生活日渐困难。杨某回到江西后,于2021年11月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待遇,但一直未能解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落实其见义勇为保障待遇。

    处理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鉴于该案涉及见义勇为待遇落实问题,为妥善处理案涉行政争议,立即启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府院联动机制,分管院领导、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杨某居住地,组织杨某与某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各方的联合推动下,市、县、乡三级联动,成立了由人民法院、医保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并最终促成行政机关与杨某达成调解,一次性向杨某支付了相关待遇,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杨某提供帮扶或救助,有效解决了杨某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随后,杨某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案例2:李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铁路干线旁有自建房一幢,自建房分为主房和附属房且相互独立。2009年,因城际铁路建设项目需要,李某的主房被依法征收,附属房未被纳入征收范围,李某曾多次申请对其附属房一并征收但未获准许。后该附属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李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在房屋原址上进行重建。2019年8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向李某作出《复函》,允许李某对其附属房进行危房改造但不得原址重建。李某不服该《复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复函》并责令某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其建房许可申请。

    处理结果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位于铁路干线禁止建设范围内,且该区域已被规划为防护绿地,依法不得原址改建、扩建、重建。虽然案涉《复函》在适用法律及作出程序上均存在不当之处,但直接判决撤销案涉《复函》并责令重作,看似李某获得胜诉但实际上并不能解决李某的实质诉求。为避免程序空转,该院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多次组织李某及其家属、某市自然资源局、属地政府部门参与调解,一方面明确指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案涉《复函》存在的不当之处;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向李某及其家属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其提出的原址重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收储案涉地块并给予李某相应补偿,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案例3:许某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某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某县中心城区农民公寓式安置和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10月,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一组和二组三方共同签订了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对用于安置的农民公寓房建设成本进行了约定。后某县人民政府又制定了《某镇小学东面一期农民公寓申购工作方案》,并制发抄告单确定农民公寓房均价为2100元/㎡。2023年1月,某镇人民政府组织摇号,村民许某中签。许某要求按照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建设成本价申购农民公寓房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许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有其他51户村民。

    处理结果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一审法院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对该“一事多案”系列案选取了许某的案件进行示范性诉讼,但该系列案涉众面广、社会影响大,故联合市司法局多次赴当地实地查勘并组织调解。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共同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了按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实质化解纠纷的建议。某县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就兑现政府承诺、解决案涉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按照均价1500元/㎡提供农民公寓式安置房。该解决方案最终得到了村民的一致认可,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一组和二组在此基础上重新签订协议,许某及其他51户村民均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该系列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4:彭某连诉某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1年,彭某华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以其姐姐彭某连的身份信息与李某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彭某连与他人在外省办理了结婚登记。2022年,彭某连在外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因民政部门发现彭某连存在两次结婚登记,认为其无权为彭某连办理离婚登记。2023年,彭某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彭某华以彭某连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

    处理结果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结婚登记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彭某连的身份信息确实被彭某华冒用并进行了结婚登记,由此也给彭某连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彭某连的起诉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案涉争议。为实质性化解争议,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在查清彭某华系冒名申请结婚登记的基础上,向某县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某县民政局依法处理。收到司法建议后,某县民政局积极采纳该司法建议,自行撤销了错误的结婚登记,彭某连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困扰彭某连多年的冒名婚姻登记案件得到实质解决。

     

    案例5: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林某系退役残疾军人。2023年9月,林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应司机要求支付了1元车费。后林某向某市交通局提交申请,要求某公交集团退还车费并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某市交通局根据《关于落实残疾退役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关于公布某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养对象优待证第一批政府类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待目录清单》)回复林某,残疾军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但须办理乘车卡。林某不服该回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某市人民政府将《公交工具政策通知》转送省交通厅处理。2024年1月,省交通厅废止了该文件。随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确认某市交通局的回复违法,停止执行《优待目录清单》并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复议决定。林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的整改结果有异议。该院随即启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市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在前期经复议推动《公交工具政策通知》废止的基础上,进一步共同推动《优待目录清单》的修订工作及其他整改事宜,某市公交集团组织工作人员集体学习相关政策,某市汽运公司将残疾军人购票列入城际客运网络订票开发计划,确保了残疾军人持证可直接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等优待政策。林某对整改成效及相关部门的惠民措施高度认可,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6:谢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谢某的房屋位于某高速公路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与谢某协商达成一致,谢某的房屋一直未被征收。为此,谢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镇人民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提出履行安置补偿、公开村务信息等职责的申请,因对上述行政机关的答复或不答复行为不服,谢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谢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又分别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实质诉求在于解决征收补偿问题,该案属于典型的“一人多案”“一事多案”。该院遂依托与某区司法局建立的“诉复衔接”机制,组织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一同进行实地勘察,在实现全面信息共享和充分沟通后,找准引发该案纠纷的关键症结,召开协调会对谢某进行现场答疑,消除其对补偿标准及法律适用的疑虑。最终,谢某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撤回了所有在诉行政案件的起诉。

     

    案例7:尹某等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供销合作社与方某、童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将办公大楼维修工程发包给方某、童某。2023年5月,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分包存在违法情形为由,对该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人员尹某、施工单位方某和童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尹某、方某、童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查,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某供销合作社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尹某、方某、童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该院将庭审现场搬进某市多元调处中心,并与某市司法局共同组织辖区内十余家行政机关、近百名工作人员“零距离”旁听庭审,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庭负责人在庭审中“出庭又出声”,让参与旁听庭审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有了更为全面直观的认识。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诉中调解,某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推动争议调处工作,最终促成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自行纠错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某供销合作社、尹某、方某、童某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8: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要求某实业公司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一个室内农贸市场,案涉农贸市场建成后一直由某实业公司负责运营管理。2018年7月,为解决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该农贸市场“脏、乱、差”等突出问题,某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以建设成本收购案涉农贸市场。后因某市人民政府一直未落实案涉农贸市场收购事宜,某实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对案涉农贸市场的收购职责。

    处理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历史遗留及相关政策调整等问题,案件处理不仅事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还因涉及农贸市场能否正常有序经营问题,事关当地民生及社会稳定。为妥善处理该案所涉争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上下级法院及府院高效联动,以发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函》等方式积极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在省市两级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合力推动下,最终促成某实业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就案涉农贸市场的收购事宜签订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供稿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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