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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聚焦 | 新中国监狱工作70年:回眸与展望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1-02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监狱是国家的专门刑罚执行机构,承担着关押与改造罪犯、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全的职责。在现代社会中,监狱是观测一个国家法治水平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正如清末修律大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所言:“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度之文野。”新中国监狱工作至今已走过70余年的风雨历程,在步入新时代、迈向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之际,回首艰辛与辉煌交织的来时之路,梳理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脉络与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狱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升监狱行刑改造工作的效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为有力的安全保障。


    一、从创立到初步发展:劳动改造条例时期的监狱工作


    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发展史上,有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一个是1954年9月劳动改造条例的出台,另一个是1994年12月监狱法的颁行,这两部法律文件都深刻影响了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进程。以这两部法律文件的出台时间作为节点,可以把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历史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一是劳动改造条例时期的监狱工作,时间跨度从1954年到1994年,刚好40年;二是监狱法颁行以后的监狱工作,时间跨度从1994年至2024年,已历经30年。

    新中国监狱工作发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在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了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的探索,为新中国的监狱工作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尤其是重视感化教育、关注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等思想和做法,对新中国监狱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大纲,具有临时宪法作用,其第7条明确规定,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等,“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根据这一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在接管与改造国民党留下的旧监狱同时,开始着手组建新中国的监狱工作体系。1951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我国大规模的罪犯改造工作就此开始。但总体而言,从1949年到1954年的5年时间,我国监狱工作尚处于一个初创时期,缺乏具体法律性文件的指引,管理体制、工作模式、改造方法等很多方面都处于摸索之中。

    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的公布实施,意味着新中国监狱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标志着新中国监狱工作正式创立,工作体制和运行模式基本成型。由于新中国监狱工作在创立之初,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坚持“改造犯罪人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原则,强调劳动手段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加之共和国初创时期,百废待兴,国家财政相当困难,出于避免让罪犯坐吃闲饭的考虑,非常重视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劳动成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以至于监狱工作或罪犯改造工作被称为劳动改造工作。劳动改造条例的颁布,使劳动改造工作一词成为法定术语。需要说明,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行,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通过的时间为1954年9月20日,劳动改造条例比“五四宪法”出台的时间要早13天,因此,劳动改造条例制定的宪法性依据,是《共同纲领》第7条规定。不过,“五四宪法”涉及劳动改造工作的内容,即其第19条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共同纲领》第7条的内容。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法治建设中迈出的关键一步,奠定了国家的制度体系、机构体系,包括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强调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的检察权;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了具体而广泛的规定。此外,“五四宪法”在总纲中还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这些规定,对于促进包括监狱在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具有积极意义。

    遗憾的是,“五四宪法”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并未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刚刚起步的新中国监狱工作,也在曲折和困难中砥砺前行,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权稳固、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监狱系统完成了历史遗留的各类罪犯的改造任务,其中绝大多数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尤其是成功改造了一大批国民党战犯、日本战犯、伪满洲国战犯等,创造了世界罪犯矫正史上的奇迹。另外,全国逐步兴建了一大批劳改企业、劳改农场,监狱生产取得长足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文化大革命”十年中,监狱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但全国劳改干警顶住压力,坚守岗位,确保了监管秩序的基本稳定。“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监狱工作经过整顿迅速恢复,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简称“八劳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监狱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针对社会形势的变化,提出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目标和任务。1979年,新中国首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以及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表明新中国民主法治事业进入新纪元,有力推动了监狱工作向法治化迈进。1983年,经中央决定,监狱工作由公安部移交给司法部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监狱工作管理体制。随着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在经济增长、社会活力增大的同时,我国也出现了犯罪激增的态势,监狱押犯不断增多,监管改造工作面临的压力日增。监狱系统迎难而上,在确保“收得下、管得住”这一安全底线下,努力追求“改造好”的目标,并推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如办特殊学校、实行“三分”工作(分押、分管、分教)、改造工作“三个延伸”(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向外延伸)、推动社会帮教、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等,监狱工作的规范化和改造效能不断提升,罪犯权利保障意识和机制初步形成。1992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系统介绍了新中国监狱工作的运行情况,展示了罪犯改造取得的成就,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反响。


    二、迈向现代化文明监狱:监狱法颁行与监狱工作的改革发展


    1994年12月29日,随着监狱法的颁布施行,实施40年之久的劳动改造条例正式废止,监狱工作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法规调整的局面得以改变,我国监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轨道。监狱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都有重大突破和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摒弃了过去主要依赖行政命令、偏重惩罚的行刑观念,转向对依法治监和“以教育改造为中心”理念的追求。二是将监狱的性质明确定位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从而厘清了长期以来监狱职能定位模糊的问题,改变了监狱同时是特殊企业的传统认知。三是阐明了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而为新形势下的监狱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四是对罪犯的相关权利及其救济途径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设计了对监狱行刑权的制衡机制,如检察院的行刑监督机制,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制度等,从而为强化罪犯人权保障、促进行刑公正提供了坚实的立法支撑。五是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作了专章规定,在监管机构的设置、行刑理念、管教模式上都同成年罪犯有所区别。

    监狱法的颁行,使我国监狱工作进入法治保障下的改革发展新阶段。此后的两次修宪活动,都对监狱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99年的宪法修改,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的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在宪法的引领和推动下,我国监狱系统面对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依法治监,不断完善罪犯人权保障,着力提升罪犯改造质量,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阔步向现代化文明监狱迈进。从监狱法颁行到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我国监狱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开展监狱布局调整与监狱体制改革

    针对原来多数监狱建在偏远山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且规模小、数量散的问题,2001起我国开始了监狱布局调整,逐步将那些分布过于偏远的监狱向城市附近、向交通干线附近迁建。监狱布局调整的完成,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监狱工作的地理瓶颈限制,大大拓展了监狱工作的发展空间。监狱体制改革于2003年正式启动,于2004年被党中央、国务院列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确立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经过近10年的持续努力,监狱体制改革任务初步完成。通过改革,对监狱的财政保障基本到位,改变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监狱生产收入提供监狱经费的局面,“监企分开”“收支分开”基本实现,监狱职能得以纯化;明确了监狱生产服务于改造罪犯需要的性质,建立了以改造人为核心、保障监狱工作规范运行的制度体系,促进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推进监狱“三化”建设

    2003年,司法部提出了推动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目标任务,简称“三化”建设。通过大力推进“三化”建设,监狱干警的法治意识、执法能力普遍增强,监狱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罪犯权利保障逐步完善;监狱分类与布局、监狱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和罪犯分类更趋合理,罪犯改造手段更加科学,心理矫正、个案矫正、循证矫正等先进改造理念与方法逐步推广,助推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传统的孤立、封闭的行刑模式逐步被打破,社会力量参与罪犯帮教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关注刑事执行与监狱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通过的两个决定中,多处提及同监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推进狱务公开”等。2014年4月 21日,习近平总书记就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规范减假暂工作、发展社区矫正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刑事执行改革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并取得了重大进展,监狱的安全水平、法治化程度及改造质效都稳步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监狱安全稳定持续向好,监狱安全事故不断减少,特别是2019年至2020年,全国监狱连续两年在押罪犯脱逃率为零。二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监狱阳光执法机制,严格规范减假暂工作,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推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建立监所巡回检察机制,监狱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三是不断创新罪犯改造的内容与方法,着力提升个别化教育矫治水平;加强监狱文化建设,发挥罪犯改造中的文化育人功能;提高罪犯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帮助即将出狱的罪犯开展回归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四是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发展智慧矫正,推动网上监管、网上教育帮扶、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等。五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罪犯帮教的机制和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和就业安置措施,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三、新中国监狱工作的主要特色与基本经验


    (一)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

    监狱从诞生之初,就具有国家暴力机器的性质,是维护政权稳固和社会稳定的强力机构,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各国莫不如此。在我国,监狱的政治属性,首要体现就是监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同时,监狱管理人员作为社会主义政法战线的一员,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忠诚于党的罪犯改造事业,这是做好监狱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坚持以教育改造罪犯为核心的监狱工作基本宗旨

    监狱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但其中心任务和最高目标,就是教育改造罪犯,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新中国监狱工作诞生至今,一直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基本的追求和使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马克思人学思想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展开。此外,这一做法也体现了文化基因的传承和刑罚文明的进步,中华法系历来倡导“明德慎刑”“以刑弼教”,重视犯罪治理中的道德教化作用;而从报应刑走向教育刑,这是世界范围内人类刑罚发展的总体趋势。

    (三)坚持依法治监与公正执法

    新中国监狱工作发展70余年的基本轨迹,就是从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不断完善法律规制,进而全面走向法治轨道,其间还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法治遭受严重破坏而停滞不前的曲折。时至今日,我国监狱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法治监、公正执法成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目标,以及对监狱干警的基本要求。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工作是刑事司法正义赖以实现的“最后一公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更要强调法治在监狱治理体系中的突出地位,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

    (四)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现代监狱担负着双重使命,在依法执行刑罚、惩罚犯罪的同时,还承担着保障罪犯权利的义务和责任。新中国监狱创立之初,就奉行对罪犯“给出路”的政策,注重给罪犯以基本的人道待遇,严禁体罚虐待罪犯。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人权观念以及罪犯权利保障的理念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发育和形成的。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尤其是人权保障条款入宪,人权观念业已深入人心,保障罪犯权利日渐成为社会共识,罪犯权利保障机制也日趋完备。另外,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必须坚持其应有的惩罚属性,不能以人性化管理、人权保障等名义,给予罪犯不合理的待遇;对于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坚决维护监狱秩序和执法权威。

    (五)坚持将劳动作为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论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劳动改造世界。在这一思想指引下,劳动改造罪犯在新中国改造罪犯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新中国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中,高度重视劳动对于罪犯改造的作用,组织罪犯参加一定的劳动,是公认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鲜明特色。现行的有关法律,也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我国监狱法第3条中,也将“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作为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对于培养其良好的品质与习惯、学习职业技能、促进思想改造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需要指出,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罪犯劳动制度也曾出现过一些问题。例如,实践中一度出现了过度、不合理地夸大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的现象,甚至劳动改造在特定时期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占据了统领地位,以至于监狱法颁行前的几十年间,我国大多数监狱被称为“劳改队”,罪犯被称为“劳改犯”,监狱工作被称为“劳改工作”。一些监狱也曾存在“重生产劳动、轻教育改造”的问题。随着监狱法治的完善和“监企分离”改革的推进,罪犯劳动改造逐步回归其应然定位,即劳动应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手段,劳动应服务于改造罪犯的需要。在确保罪犯劳动的正确定位前提下,我国监狱工作中仍应当注重发挥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六)坚持将干警队伍建设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抓手

    监管和改造罪犯是极其艰巨、复杂的工作,监狱管理的水平、罪犯改造的成效,有赖于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干警队伍。新中国监狱工作实践中,一直高度重视监狱干警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监狱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从而为监狱工作的有序运转和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新时代对于监狱工作和监狱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干警队伍建设,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并举,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专业的监狱干警队伍,以适应新时代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虽然新中国70年的监狱工作成就斐然,为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监狱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例如,监狱工作虽然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同“科学立法”的新时代法治建设新要求仍有相当距离,监狱法律体系有待继续完善;监狱工作还面临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的制约,有的改革措施如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罪犯改造质量与教育改造的社会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等等。

    此外,社会的发展、犯罪结构与形态的演变,也给监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首先,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封闭的监狱同开放的社会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罪犯尤其是长刑犯回归社会的难度增大。其次,伴随着近些年刑事立法的扩张趋势,犯罪圈不断扩大,刑罚力度也有所增强,监狱押犯人数呈现增长之势,且押犯中的轻重两极罪犯(短刑犯与长刑犯)都有所增多,特别是轻罪轻刑案件增长迅速,而短刑犯的改造效果历来是监狱面临的困惑问题。最后,在新的形势下,犯罪形态的变化影响着押犯构成类型的变化,如犯罪的智能性越来越强,高学历、高智商罪犯增多;从犯罪主体看,同时存在低龄化与高龄化两个趋向,未成年人犯罪情势严峻,而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必然加剧所谓的“银色犯罪”现象,监狱中的未成年犯与老年犯也出现增多趋势;涉外犯罪、跨境(跨国)犯罪增多,来自我国台港澳地区的罪犯以及外籍犯都有所增多。此外,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犯罪也出现上升势头,监狱中两次以上犯罪的押犯包括累犯增多,上述押犯构成类型的变化,势必给监狱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压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都对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要求,我国监狱工作应当坚持初心和使命,直面问题与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新时代监狱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放眼监狱工作的未来发展,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继续完善监狱法律体系

    目前,监狱法的修改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应当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我国监狱立法的质量。在监狱法修改工作完成之后,可以考虑逐步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未成年罪犯管教条例”等单行监狱行刑规范,以科学立法助力监狱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等。这些改革内容同监狱工作密切相关。监狱工作固有的封闭性等特点,导致其容易滋生权力滥用乃至司法腐败问题。规范行刑权力,加强对行刑活动的制约监督,强化罪犯人权保障,是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鉴于当前我国刑事执行权多元分散的格局,应当加速推进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构建,并建立完善监狱矫正、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机制。此外,基于轻罪轻刑案件大幅上升的现状,应当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轻刑犯监狱,改变目前罪犯分类过于粗放、监狱类型不够精细化的问题。

    (三)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跃上新台阶

    随着监狱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监狱设施的日益完善和科技手段在监管工作中广泛运用,监狱在安全方面的压力会得到有效缓解,从而有可能将更多精力投入教育改造之中。要把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分级处遇、个别化矫正等原则落到实处,促进教育改造的精细化、科学化;要构建有效机制,激发罪犯的主体意识和改造的自觉性,从“要我改造”到“我要改造”;要创新监狱改造的内容、载体和方法,强调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实施监狱改造活动,综合采用个案管理、心理矫治、循证教育、情景式教育、体验式教育等多元矫正手段,改进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持续提升监狱工作的社会化水平

    行刑社会化是世界范围内行刑发展的趋向。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大力推动监狱工作社会化,打破了以往过于封闭的行刑模式。但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监狱的开放式处遇受到较大影响,如假释适用率多年来徘徊在极低水平,且一度呈现下降态势;离监探亲措施在短暂被激活后又重回休眠状态;社会力量参与罪犯帮教的深度、广度都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在新时代背景下,应当重申行刑社会化理念,注重罪犯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不能因为怕承担风险而关闭服刑人接触社会的门窗。同时,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更广泛深入地发掘社会力量参与罪犯帮教,通过构筑有力的社会支持体系,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营造良好基础。

    (五)更加深入地推动监狱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智慧矫正

    在科技革命浪潮风起云涌的背景下,要积极拥抱现代科技,使之服务于监狱工作。监狱系统在这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如视频探监、利用网络视频进行社会帮教、针对服刑人员开展远程教育及远程心理咨询、通过减刑假释办案平台规范执法流程等,都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后,可以考虑在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狱外教育、狱外劳动等活动中采取电子监控手段,以减轻执法机关的风险压力,也有助于这些罪犯开放处遇措施的运用。此外,还可以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应用于教育改造工作,如构建和完善罪犯的危险性评估系统,促进罪犯监狱改造更加精准、科学、有效。

    综上所述,新中国的监狱工作脱胎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狱政实践,也吸收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与国外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形成了契合时代潮流又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从劳动改造条例出台到监狱法颁行,再到正在进行的监狱法再修改,我国监狱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与制度创新从未停歇,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监狱工作应当进一步推动监狱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创新发展,通过实现监狱工作自身的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冯卫国,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2期 )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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