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制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2017年,谢某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主营服装生产及销售。2023年,安某某委托谢某某帮忙生产某意大利品牌的连帽卫衣,在未取得该品牌授权的情况下,谢某某安排公司设计师制作了衣服设计稿,购买了布料、品牌标识等原材料,由公司管理人员聂某将这笔订单外发给了宁都郑某某的制衣厂进行加工生产,郑某某在未取得该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按照聂某的要求生产了1905件该品牌连帽卫衣。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谢某某、聂某、郑某某提起公诉。近日,经审理后,综合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聂某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生产的假冒产品未流入市场,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该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供稿单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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