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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主题 | 首例 H股“全流通”股票司法处置的剖析与探讨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3-27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法院执行工作如何改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实践样本之一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赋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内涵新期待。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改革早已被纳入依法治国的战略之中,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在不断探索中前行。人民法院也一直着力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提高执行质效,推动执行工作改革迈上新台阶。

    本期封面主题聚焦“法院执行工作如何改革”,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视角,邀请司法一线的执行法官,围绕 H股“全流通”股票司法处置、知识产权案件行为请求权执行、异地法院交叉执行程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机制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构建、《仲裁法》修订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影响,以及如何健全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等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思考新时期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技术赋能、机制完善和社会共治,更好地践行“如我在诉”,进一步提高执行效能,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好的支撑。

    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法院强制执行则为维护安全、稳定、高效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2023年 8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完成了国内首例 H股“全流通”股票的司法处置,并于 2023年 12月办理了股票过户及港股现金分红的扣划。北京一中院在办理我国首例 H股(即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发行的股份)“全流通”股票司法处置案的过程中,归纳整理了 H股“全流通”股票境内持股的多层结构、业务规则及逻辑、冻结股票流程、处置股票的可行方案,厘清和探讨金融类执行案件中金融争议解决及执行领域的创新性问题,以期有效解决金融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及财产处置中的新型问题,探索形成了一套高效处置 H股“全流通”股票的流程与模式,确保涉案金融资产依法合理流转并重新配置。


    一、筑牢基石:明晰多元业务规则,夯实处置根基


    在金融领域,完善的规则体系是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H股“全流通”股票司法处置的业务规则纷繁复杂。2019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 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2024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深圳 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以及 2019年 11月 1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全面推开 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等内容,共同构成了这一业务的规则框架。

    2022年 8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司法冻结(轮候冻结)案涉股票是处置变现 H股“全流通”股票的首要步骤。依据《深圳 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中关于司法协助的最新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在办理 H股“全流通”股票的查询、冻结与解冻(涵盖证券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以及扣划业务时,需通过香港结算指定的申报系统完成操作。申请材料需完整列明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证券代码、冻结数量及期限等核心信息,并同步冻结案涉股票的资金账户以防范资金转移风险。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H股“全流通”系统因其复杂性而与 A股冻结规则存在显著差异。执行团队在处置过程中深入研究 H股相关规则,积极与各方展开密切的沟通与协调,最终确保司法冻结等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防止对后续处置流程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为整个司法处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严守界限:研读两地规则与实践,明确受让限制


    在处置 H股“全流通”股票时,必须深入了解内地及香港相关法律规则,明确对受让人持有 H股“全流通”股票的限制及要求。从内地法规与实践的角度出发,《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股票交易、过户等关键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受让人在参与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则。例如,在账户安排方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取得股票的受让主体需参照《深圳 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第 2章的相关规定,依次完成开立证券账户、开展外汇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一系列流程。竞买人在成功竞买获得股票后,同样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这是确保股票交易合法合规以及后续顺利流转的前提。

    根据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定,当香港上市公司超过 30%的股份被收购时,潜在受让人需向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东发出强制收购要约。此外,若 H股“全流通”股票的上市主体涉及金融类企业或其他特殊行业,受让人还需满足相关行业的持股规则。在取得股票后,受让人必须严格遵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限制性规则。这些规定旨在切实保护香港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正常稳定的交易秩序,境内买受人在参与 H股“全流通”股票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体系、监管模式和市场惯例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给 H股“全流通”股票的处置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北京一中院执行团队深入研究两地法规及市场规则,通过不懈努力最终确保在明确受让人限制与要求的过程中,既充分体现两地规则的权威性,保障交易的顺畅进行,同时又避免对后续处置流程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为整个司法处置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发展提供宝贵经验和有力支撑。


    三、优化策略:因地制宜选择处置方式,保障处置效能


    笔者基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法理原则、规则体系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充分参考 A股等境内股票的业务属性与逻辑特点,并紧密结合 H股“全流通”的特性,在处置 H股“全流通”股票时,总结以下几种可参考的处置方式。

    (一)司法拍卖:适配受让限制,确保处置合规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与相关司法实践来看,在非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中,拍卖、变卖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其中司法拍卖更是优先选择。对于 H股“全流通”股票的处置,可参照《上海金融法院关

    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2021年修订)》,适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尽管实践中类似H股“全流通”股票的司法处置情形较为罕见,但H股公司的内资股司法拍卖案例却已有相关经验可借鉴,如上海金融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此前均有对 H股公司的内资股司法拍卖的相关案例。

    在司法拍卖处置过程中,结合具体案情明确对 H股“全流通”股票竞买人的限制与要求是最为关键的难点。竞买人在竞买获得股票后,需要依据《深圳 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第 2章的要求,完成一系列复杂流程,包括开立账户、进行外汇登记等。同时,竞买人需自行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印花税署缴纳税费,并向登记机关提供完税凭证,方可完成过户(司法扣划)手续。同时,竞买人竞买获得案涉股票后,仅能卖出股票,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更多其他标的股票。当拍卖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超过 30%时,潜在竞买人还需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要约。若上市主体为特殊行业,竞买人还需满足相应的持股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等其他限制性规则。

    (二)香港联交所二级市场卖出:面临双重不确定性挑战

    根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可通过变卖方式进行变价处置,法院可委托托管券商在香港联交所对案涉股票进行变卖操作。但鉴于首例 H股司法处置案采用的是司法拍卖方式,所以通过香港联交所二级市场卖出的方式目前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主要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境内外多方主体是否接受执行法院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向境内证券公司送达的交易指令,存在不确定性。因为 H股“全流通”股票处置通过法院协助执行,在二级市场卖出涉及境内外多方主体,需要经历内地证券公司、香港证券公司、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等机构的相关流程,其间协调多方主体关系并符合其交易规则的难度较大,各方是否接受交易指令不确定。

    另一方面,H股“全流通”股票目前不适用可售调整。由于目前尚无 H股“全流通”股票适用可售调整的相关规则,所以如果执行法院想要在香港联交所进行强制变现,便需先解除冻结和质押;而港股市场瞬息万变,质权人可能因此而丧失对上述股票的质权,所以采取该路径处置 H股“全流通”股票存在较大风险。


    (三)非抵债过户等创新型变卖方式:探索多元路径,应对特殊挑战


    在处置 H股“全流通”股票的复杂过程中,鉴于其可能暂无法适用可售调整的现状,使得积极探索“非抵债过户”等创新型变卖方式显得尤为必要。“非抵债过户”是在特殊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处置策略,即法院可先将股票采用“非抵债过户”的方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证券账户中,后续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处置,在完成变卖股票后,再将所得价款划入法院执行账户。在此过程中,为确保该处置方式的安全性与规范性,法院可灵活运用司法手段,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管与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金账户、实时汇报交易进展等。这一系列措施能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与不当操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7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扣押,并可强制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亦可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处分。这一规定为“非抵债过户”方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石,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法实施。同时,《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 388条第 1款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可以通过变卖方式进行变价。上述规定共同为“非抵债过户”方式提供了合法性支撑,彰显了我国法律体系在应对复杂金融执行案件时的科学性与完备性。

    司法实践中,北京三中院、广东高院等法院在过往的执行实务中已积极尝试并运用了“非抵债过户”方式,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范例。例如,在(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 39号案件中,执行标的为已经质押的无限售流通股,广东高院创新性地先将某矿业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及时冻结其证券账户,随后精准指令证券公司进行卖出操作,成功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在该案件中,先行非交易过户并非简单的直接抵债行为,而是作为一种为后续变卖而精心设计的技术性措施,充分展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金融案件时的智慧与策略。又如在(2014)三中执字第 00576号案件中,北京三中院果断将被执行人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直接进行司法划转,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案款后,超出执行的余款则依法转给其他执行法院。

    然而,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创新型变卖方式也存在处置周期相对较长的局限性。尤其是完成变卖需要申请执行人经历一系列复杂的流程,而这一系列流程所需的时间又往往较长,所以通常会超过实际处置所需的时间。这不仅考验着申请执行人的耐心与专业素养,也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管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应用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谨慎权衡利弊,合理选择是否采用该方式,以实现金融案件执行的公正、高效与合法。

    在整个处置决策过程中,北京一中院执行团队始终秉持着严谨、专业、负责的态度,深入研究各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和风险。通过对司法拍卖、香港联交所二级市场卖出和“非抵债过户”等创新型变卖方式全面细致地分析比较,在充分征求案件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司法拍卖为最适合本案的处置方式。不仅确保了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还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处置效能,为案件的成功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四、攻克难关:贯通内地香港程序,促进处置协同


    司法拍卖完成后,对于 H股“全流通”股票的受让人如何前往香港或境外缴纳税款这一棘手问题,当前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港股经司法处置后,受让人通常需要自行前往香港缴税,这无疑增加了司法处置的成本。根据《深圳 H股“全流通”业务指南》第 5章的规定,受让人必须自行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印花税署缴纳股票转让印花税,否则将无法完成司法扣划和过户手续。二是在香港或境外股票司法扣划过程中,内地法院的司法执行模式(如司法拍卖等)往往难以在香港或境外税务机构找到对应的缴税分类。以 H股“全流通”股票为例,香港税务机构的缴税分类主要有股票送增及股票转让两种,而司法处置获得的股票无法准确对应现有的缴税方式,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对于缴费模式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严重影响了缴税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香港或境外股票缴税时,内地法院的法律文书往往不被承认,这就需要被执行人与买受人或以股抵债接受方另行签署相关文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常不配合,这使得缴税难度大幅增加,进而严重影响股票过户进程,导致整个司法处置工作陷入僵局。四是基于内地司法处置与香港或境外股票税费缴纳衔接机制的现状,买受人或以股抵债接受方往往需要概括承担全部税费,包括本应由被执行人(出卖方)承担的部分,唯此才能够完成司法扣划(过户)手续。这一不合理的税费承担机制,不仅增加了买受人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积极性。

    为有效解决 H股“全流通”股票司法执行中的涉税事宜联动机制问题,笔者提出以下 4个规范建议。

    一是在香港或境外股票缴税环节,从便利买受人的角度出发,在内地设立专门机构或开通远程端口,为买受人或以股抵债接受方提供协助,使其能够更加便捷地完成缴税事宜,从而降低香港或境外股票的司法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促进市场交易的顺畅进行。二是大力加强内地与香港或境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与沟通协作。在设置缴费分类时,应充分考虑以法院强制执行方式获得股票的特殊情况,增设相应的分类,以消除因缴税分类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确保各方在缴费问题上达成共识,推动司法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三是积极建立内地法院与香港或境外税务机构间法律文书的相互承认机制。这一机制能够让内地法院法律文书的效力在跨境缴税等环节中得到认可,进而减少因法律文书不被承认而导致的执行障碍,增强司法执行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是着力构建并完善与香港或境外股票税费缴纳的衔接机制,以制度形式明确各方义务,解决税费承担问题,避免买受人或以股抵债接受方不合理地承担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这不仅有助于促进 H股“全流通”股票司法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能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推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进程,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

    综上,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类似H股“全流通”股票的新型涉案财产势必会越来越多。这不仅要求执行法院在遇到此类情形时能够快速精准地作出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以保证涉案财产价值不发生贬损,同时还要求执行法官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更加规范高效的司法处置路径。北京一中院首例H股“全流通”股票司法处置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为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也为金融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是我国在法治金融领域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重要成果。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张琳,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3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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