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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擅用他人肖像谋利?道歉+赔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3-31 来源:法治时代网

    不少网店店主会选择精美的照片并配以相关文案进行商品宣传,然而,部分商家在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时,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商家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赵某就遇上这么件糟心事。


    【案情回顾】

    赵某长相甜美,在平面模特行业享有一定名气,长期从事线上店铺服装、配饰等商品拍摄工作。彭某在某平台上销售的某款连帽手套围巾的主图及详情页均使用了赵某本人的照片进行推广销售,但使用其照片并未经过赵某本人同意且未支付报酬。

    赵某认为,彭某的电商店铺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开展营利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赵某遂将该店主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删除侵权链接,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在法治日报等有影响力的报纸上登报道歉。


    【调解结果】

    调解初期,彭某不以为意,认为自己只是在网上下载了几张照片,且这种行为是电商营销的“行业习惯”,不存在侵权的行为。面对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承办法官逐步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同时组织多轮线上协商,平衡双方诉求,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近年来,随着淘宝、抖音、拼多多等线上购物渠道的兴起,模特图片及视频运用十分广泛。但需注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在经营过程中,电商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使用他人照片进行产品展示、宣传时,应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规范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夏悦)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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