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导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在昆明边检部门的配合下,通过采取“边控”措施,成功促使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侯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铁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9405.03元,并负担执行费341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联系侯某均未果,经依法传唤亦未到庭。随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并查询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后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采取了以上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既不主动联系法院及申请人,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还拒接法院工作电话,案件一时无法推进。承办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系满洲里市,该市处在中俄蒙三国交界之处,还是中国最大的陆运口岸城市之一,被执行人为谋生极有可能需要出入境。为破解执行僵局,西铁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侯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025年4月28日早晨7时许,陕西高院执行局获悉被执行人拟从昆明口岸出境前往柬埔寨,在被昆明边检部门依法拦截后,立即向西铁法院发出指令,西铁法院执行局立即与昆明边检对接。承办法官告知侯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面对法律的威慑力,侯某于翌日下午向法院足额缴纳了全部案款。执行法院在第一时间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案款发放手续,同时立即依法制作解除边控文书。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限制出境措施也称为边控措施,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结案前不得离境、扣留被申请人出入境证件或通知边防机关限制其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的强制性措施。本案中,针对权利人限制出境的申请,及时批准,通过公安口岸部门的协助,通过限制出境措施有效实质化解矛盾。
诚信乃立身之本,守信乃处世之要。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被采取包括罚款、拘留在内的一系列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稿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