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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机构承诺考试“不过包退”,是否有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5-20 来源:法治时代网

    近年来,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考研热”悄然升温,各大培训机构为了吸引考生报名,纷纷打出承诺报名费“不过包退”的旗号。但在实际中,一些考生未通过考试,在要求培训机构退费时却遇到了困难。面对培训机构的格式条款,法院应该如何判决?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9日,方某与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所报课程为考研辅导课程,课程培训费用为89000元;如方某在初试、复试、调剂未通过的情况下,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应全额退款(除学习资料3000元)。签订协议后,方某向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支付了89000元课程培训费,后该公司为方某提供了相应的课程培训业务。因方某2022、2023年考试均未通过,便多次与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沟通要求返还培训费用,但经方某多次催要,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至今未返还任何费用。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退还86000元培训费。

    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法人辩称,有相关证据证明,在2022年时,因方某在备考期间不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学习计划而未能通过考试。按照约定,在2023年对方某提供了免费的报考指导、学习辅导等服务,但方某在学习期间依然未按照学习辅导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导致方某2023年也未能通过考试。在2022年和2023年备考期间,公司派有专业老师多对一对方某报考学校、专业选择、制定学习计划、督促完成学习计划提供咨询、规划、辅导等服务,已经全部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而方某并未遵守、执行指导老师每周布置的学习计划,并且因为个人原因对于指导老师布置的学习未予以及时反馈、完成。两次考试均未通过方某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某与被告某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即原告), 应当按照辅导老师的要求,认真预习和复习,认真执行辅导计划,及时完成辅导老师布置的作业并熟记考前资料,因乙方原因导致教学效果无法保证的,由乙方负责且不退款。”表述不明确、不具体,且被告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未通过考试原因很多,被告也尽到部分义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用5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如今,在种类繁多的教育培训市场上,大多数学员并未签订纸质的合同,即使有,培训机构也往往会采用格式条款,而其中的退费约定也会对消费者的权利作出严格限制。因此,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细致,要详细了解课程内容、报名条件、收费标准、退费条件及期限等重要信息,仔细审查协议内容与宣传、口头承诺是否一致,退费条件是否明确以及相应的退费周期,对有不合理加重本方责任的条款,可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协商调整该条款,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实际需求和利益。同时保留好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相关证据,方便后续产生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而言,也应规范自身经营,在制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自身的品牌口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来源: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作者:孟楠 李婕)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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