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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非被执行人时 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路径探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5-28 来源:法治时代网

    在执行程序中,当夫妻一方并非被执行人,而需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时,如何平衡债权人合法权益与非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复杂问题。这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更影响着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对法律的信任。深入剖析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做法,能为这一难题找到妥善的解决路径。

     

    一、明确财产权属是执行的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是执行的基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执行前,需全面审查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以及夫妻间是否存在财产约定等因素。例如,若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财产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那么应按照约定确定财产权属,再进行后续执行操作。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像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相反证据,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执行依据与启动程序

    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这些法律文书明确了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债权人的权利,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关键。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需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执行法院的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否明确等。若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将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同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

     

    三、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

    一是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在夫妻一方非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需注意及时通知非被执行人配偶。例如,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发现其与配偶共有的房产,可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并向配偶送达查封裁定书,告知其查封的事实、理由和期限,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二是协议分割与析产诉讼:共有人(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分割,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例如,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如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协商达成的分割协议得到债权人认可,法院会确认协议有效,并按照协议执行。若协商不成,配偶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夫妻双方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执行法院依据生效的析产判决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三是财产的拍卖、变卖与保留份额:在确定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后,法院可以对该份额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 。对于不能分割的财产,如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一般应整体拍卖后保留其配偶一半财产份额 。拍卖时,其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配偶可以优先购买该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应返还给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例如,在拍卖夫妻共有的房屋时,若拍卖成交价为200万元,扣除执行费用1万元、清偿债务100万元后,剩余99万元,应按照夫妻双方在该房屋中的份额进行分配,若双方份额均等,则各分得49.5万元。

     

    四、保障非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

    在执行夫妻共有财产过程中,充分保障非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非被执行人配偶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若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将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将裁定驳回。

    此外,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应合理保障非被执行人配偶的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在执行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时,若该住房是配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保障配偶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对多余的房屋进行执行。

    执行夫妻一方非被执行人时的夫妻共有财产,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财产权属,合理采取执行措施,并充分保障非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系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伯学)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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