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胜利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级法官 陈胜利
前不久,我接到某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告诉我李仁已经顺利拿到了安置房屋的钥匙,相关争议已经了结,我连连表示感谢。放下电话,落日的余晖正洒在办公室的窗台上,泛起一片金光,忙碌了一天的疲惫也在这一刻一扫而空。
耐心细致沟通 摸透真实诉求
一年多以前,诉前调解系统里收了一起李仁诉请确认某区政府作出的《回复》上没有加盖公章的行为违法的案件。那时,我还兼职负责庭里的诉前调解工作。与李仁联系后,我才知道,原来李仁楼下失火致其房屋结构严重受损,李仁与楼下邻居多次协商,始终未能就房屋修缮达成一致。为此,李仁向有关部门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勘后认为,需鉴定整幢房屋结构安全与否后才能采取修缮措施。因楼下邻居拒绝鉴定,李仁要求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代为先行启动房屋安全鉴定程序并维修房屋,维修完毕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向楼下邻居追偿。
李仁提出要求后,属地街道办迟迟未启动鉴定程序。后来,街道办向李仁邮寄了一份未加盖公章的《回复》,告知了未能及时启动鉴定程序的原因。李仁对自己垂暮之年多番奔波却无结果的现状很是不满,便诉至法院。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李仁表示到法院起诉,并不是为了拿到一份盖了章的《回复》,而是希望法院能为他搭建与属地街道办沟通的平台,推动房屋安全鉴定及维修有序进行。
启动诉调对接 消除情绪对立
得知李仁的真实诉求后,经庭领导同意,我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向某区司法局反映情况并要求联系属地街道办做好化解工作。几天后,某区司法局告知,是街道办工作人员忙中出错导致出现这样的问题,并表示属地街道办非常重视李仁的诉求,已经联系鉴定机构准备启动房屋鉴定程序。但因为,启动房屋安全鉴定程序需要获取房屋结构图纸等原始档案资料,而李仁所在小区是几十年的老旧小区,房屋权属经过多次变更,房屋建设主体已经灭失,房屋结构图纸等原始资料失散多地,属地街道办多方联系寻找却始终一无所获。属地街道办希望尽快与李仁面对面沟通,一起想办法做好房屋鉴定工作。
随后,在我的耐心劝说下,李仁放下了抵触情绪。之后经过多次见面沟通,某区司法局、住建、属地街道办等部门向李仁开诚布公地讲清楚启动鉴定程序存在的现实困难,李仁也提供了相关线索,双方合力寻找档案资料。虽然由于某些客观障碍,问题未能在诉前调解期限内得到解决,但双向沟通打开了李仁的心结,为行政争议后续化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行政负责人出庭调解 用心用情用力化解纠纷
诉前调解期满后,案件转入立案程序。巧的是,该案的承办人也恰好是我。在我的主张和法院的协调下,某区政府委派副区长出庭应诉。该副区长非常理解法院通知其到庭的良苦用心,并提出希望与李仁直接沟通。庭审间歇,该副区长与李仁在法庭外深入交谈,表示政府会依法有效维护李仁的法定权益,并提出两个方案:如果李仁认定必须修缮房屋,区政府将全力协助他查找原始档案资料,尽快启动鉴定程序;如果李仁同意其他解决途径,因其所居住小区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通过征收程序解决问题也是可行的选择。
之后,法院两次推迟庭审时间,为双方化解纠纷提供有效契机。该副区长诚恳的态度和化解方案,获得了李仁的信任和认可,庭审结束时,李仁当庭提交撤诉申请,一场涉及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得以当庭化解。
强化判后跟踪 推动化解承诺落实落地
法院裁定准许李仁撤诉次日,李仁联系我,对法院此前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希望法院协助推动行政机关化解承诺的有效落地。其后,李仁几次联系我,表示因家庭客观原因,希望法院协调落实补偿协议,帮助其尽快拿到安置房。我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向有关部门反映李仁的诉求,与有关机关一道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化解承诺落实落地、见行见效,最终促成行政争议彻底化解。
“日拱一卒无有尽,功不唐捐终入海”。在行政审判战线上奋战了十几年,对于行政审判法官如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我浅谈几点自己的思考:
一要永葆“同理心”。邹碧华法官曾说,“我们需要一个有同理心的社会”。所谓“同理心”,就是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感受当事人的情绪和处境,尊重和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坚持吃透案情、融入真情、拉近感情、互换心情,想方设法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案件办理中坚持释放善意,与当事人“共情”,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多想一下,让当事人在法庭上多说一会,对案件背后的情况多查一层,对相关法律规定多解释一遍,努力消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争取当事人的认同。而后,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预判风险,寻求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
二要始终“耐得烦”。“唯有耐得千事烦,方能收得一心清”。在行政诉讼中,所谓“耐得烦”,就是要对当事人保持包容心,包容当事人对法院的不理解,包容当事人的情绪发泄。行政诉讼协调面宽、化解难度大,且原告往往戒备心理重,对抗情绪强。本案的协调过程中,李仁也曾在电话对我多有误解,有时候甚至讲了不少“过头话”。面对这种情境,唯有始终保持“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的淡然心态,以平常心去包容当事人,以真心换真心,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继续推动化解进程。
三要坚持“聚合力”。行政案件与民商事案件的和解差异明显。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民事主体对私益的自由处分,民事主体具有充分的处分自由;而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往往要考虑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行政机关利益的平衡。行政审判法官需要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尤其是要善于借力,用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借助被诉行政机关、上级机关等力量,协调各方力量与行政相对人相向而行,才能实现行政争议化解的完美闭环。(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庭长点评
无锡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作化
陈胜利法官是一名在行政审判条线深耕了十几年的“老兵”。多年来,他立足本职,兢兢业业,认真履行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连续多年结案数量位居全庭第一,2023—2024年累计10次获评月度“办案能手”,4次获评季度“办案之星”,连续两年获评年度“办案标兵”。他敢于直面矛盾,勇于担当作为,投入大量精力化解行政纠纷,2024年调解、撤诉案件数量占全庭总数的三分之一。他思维敏锐,勤学善思,注重总结提炼,多篇调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励,一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大,协调化解不易。陈胜利法官今天向大家完整地讲述了一个行政案件从收案到争议最终化解的全过程。“梧桐一叶落,天下尽知秋”。纵然过程艰难,但这是我们每一个行政审判法官的日常,我们始终奋斗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道路上,日拱一卒,功不唐捐。(供稿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