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五周年:中国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之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作为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对继承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完善和创新,通过继承、赠与、遗嘱、遗赠扶养等形式,对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回答了随着社会发展带来的家庭财富传承问题,回应了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诉求。《民法典》颁行五年来,其在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构建的制度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期封面主题聚焦“民法典五周年:中国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邀请专家学者以《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为契机,针对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智慧与保障,解读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辨析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认识误区,关注以中华遗嘱库为代表的、积极应对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探索,以及如何优化中国遗嘱服务体系等,探讨相关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家庭财富传承,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延续,更是家庭情感与责任的传承。期待随着法律和法律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用法律守护家庭财富,让家庭的幸福根基在财富的稳定传承中愈发坚固,在岁月长河里书写家族的美好篇章。
继承制度是有关财富传承和弱者帮扶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当前,我国社会高速发展,离婚率居高不下、再婚家庭数量增加,公民个人财富日益增多,人与人之间交易活动频繁,继承关系错综复杂。老龄化进程加剧后,“无主财产”、无继承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案件日渐增多,如何安排“身后事”引发广泛关注。为应对财富传承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纳入“特别程序”中予以专门规定。本文针对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应然设计与实然运作进行双重解读,以期更好地推动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和普及。
一、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实证分析概述
(一)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意定遗产管理人与法定遗产管理人两大类,已有《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实体法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涉遗产管理人相关纠纷的程序法规定。通过5年的司法实践,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逐步从理论构想走向实践应用,制度价值与运行效能也逐渐在司法个案中得到检验与发展。
2025年4月,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为关键词,共检索到683篇法律文书;以“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为关键词,共检索到409篇法律文书;以“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为关键词,共检索到398篇法律文书;以“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为关键词,共检索到253篇法律文书;以“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债权债务”为关键词,共检索到99篇法律文书;以“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债权债务”为关键词,共检索到106篇法律文书。通过大数据检索可知,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化解继承纠纷、妥善调处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切实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被继承人死亡至继承正式开始的这一阶段,被继承人的财产事实上进入了一段特殊的“待处置期”。为防止出现因被继承人离世而致使债务无端消亡、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需对被继承人的相关财产进行妥善管理与规范处置。基于此,《民法典》创设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搭建了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工作职责、履责要求和承担等内容。
(二)典型案例回溯
欧阳(化名)未婚未育,于2020年患病,此后便一直由其好友的女儿小芹(化名)照顾。2022年7月,欧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生前出具的打印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由小芹继承,该打印遗嘱由与小芹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由欧阳所在社区的调解委员会加盖了公章。但因该房屋系安置房,欧阳已经去世,并无其他继承人,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小芹遂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惠山区民政局为欧阳的遗产管理人。胜诉后,小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惠山区民政局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房屋由小芹继承,惠山区民政局应配合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小芹名下,办证产生的费用由小芹承担。惠山区民政局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欧阳的遗产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小芹自愿承担。
二、意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困境及探索
(一)意定遗产管理人
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体现着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愿望,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值得信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应由该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行使遗产管理职责。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指定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身的财产,在我国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在遗嘱中用专门的条款明确负责遗产相关事务的遗产管理人,这种预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有效简化遗产处理流程,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有利于财产有序传承。中华遗嘱库作为中国遗嘱专业服务的开创者,成立于2013年,十几年来在业界赢得良好的口碑。截至2024年,登记保管的遗嘱达到35.7万份。自2023年10月29日起,推出遗产管理人便民公益服务措施,为遗嘱人免费提供遗产管理人标准建议条款。这一服务的推出,不仅是《民法典》精神在实践中的具体落实,更是对现代社会家庭财产传承需求的积极回应。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4年度)》中的数据显示,2024年保管的45644份遗嘱中,有28057份在遗嘱中选择了指定遗产管理人,占比达 61.47%。其中,指定亲友为遗产管理人的占比为84.38%,指定他人或机构为遗产管理人的占比仅为15.62%。可见,亲朋好友依然是遗产管理人的首选,指定律师事务所、公益机构等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仍然是少数情形。
(二)意定遗产管理人的履职困境
1.遗嘱效力待定,影响意定遗产管理人正常履职。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订立的遗嘱形式多样,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实践中,立遗嘱人一般会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当遗嘱的形式有瑕疵或者出现多份遗嘱时,均会导致遗嘱效力存疑,意定遗产管理人面临履职难度增加,甚至无法履职的情形。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6479号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提交的遗嘱缺少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遗嘱人、见证人均没有在每一页遗嘱上分别手写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被认定为无效遗嘱。这种情况下,遗嘱执行人需要进一步补强遗嘱的真实性,才能履行其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2.遗嘱执行过程中,不同类型的遗产继承有不同的要求。继承、遗赠的遗产种类不同,进行权属转让时的要求也不同,涉及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知识产权、房屋管理、金融管理、税务、工会等部门,每一部门按其职责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如办理汽车继承手续,需携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材料;办理房屋继承手续,需携带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这些要求对于无继承人的遗嘱人而言,其所订立的遗嘱中即使指定遗产受让人,实现遗嘱的过程也是困难重重。前述案例中的欧阳未婚未育,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没有法定继承人。在与被继承人无任何亲缘关系的情况下,小芹拿着真实有效的遗嘱仍然无法实现直接继承欧阳名下房屋的权利,必须另寻他法。
(三)意定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路径探索
1.重视遗嘱订立环节,确保遗嘱效力。自然人应当重视遗嘱订立的每一环节,严格依法订立遗嘱。选择见证人时应尽可能地聘请律师、社区工作人员、公证员等专业人士或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公证处等机构。订立遗嘱应多种形式共用,用多重保障方式,从法律层面补强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最好同时进行录像;遗嘱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后再到公证机关或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盖章确认等。上述案例中,欧阳订立遗嘱时,通过两个与小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欧阳所在社区的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2.相关行政机构应主动履责,创新工作模式。针对遗产继承中遇到的提交材料繁多、办事流程复杂、办理周期长、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承权等急难愁盼问题,各级行政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应积极履责、主动履职,不断创新遗产管理工作模式。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中。上海、江苏、广东、辽宁等地通过对非公证继承业务受理所需的申请材料、审查要点的全面梳理,优化工作流程,明确业务标准,提升继承人办理不动产继承手续的便利度。政府、公证处、法院联动,合理解决办事群众无争议但无法提供公证程序及非公证程序所需材料的继承问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采用公开招投标确认公证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公证机构进驻海淀区登记中心为群众提供继承权公证服务,设立继承专窗,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不动产登记+公证”服务;与海淀法院共同设立北京市首家“速裁+速办”一站式办理流程等。
作为社会公益机构的中华遗嘱库创新遗产管理服务方式,在2024年8月推出“旧改护盾”服务。该服务允许居民在拆迁权益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提前指定未来拆迁权益的继承人,确保拆迁补偿继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使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公平分配。
以上举措妥善解决属地内民生领域不动产“继承难”的问题,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和推广的经验。
三、法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困境及探索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确定了法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定遗产管理人,是指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进行的法律活动。
(一)法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1.谁来申请——利害关系人。现行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未对“利害关系人”的外延进行解读。结合遗产管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可知,“利害关系人”包括与遗产管理人确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与遗产继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信托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的人等。如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虽然与杨某某无血亲和姻亲关系,但杨某某选择由他们照顾晚年生活。申请人亦尽心照料、陪伴杨某某多年,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直至杨某某病故,使其得以安享晚年。在杨某某去世后,申请人因对杨某某尽到扶养义务,法院认定他们为利害关系人。
2.向谁申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由利害关系人向管辖法院提交申请,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时需提交遗嘱、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事项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摘抄等证明材料。
3.指定谁——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应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进行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是城镇户籍,则指定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是农村户籍,则指定其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
这一规定为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小芹提供了程序保障与权利背书,有效破解了“遗嘱虽立却难落地”的实践困境。法院支持小芹的诉求,指定惠山区民政局作为欧阳的遗产管理人。将静态的遗嘱文本转化为动态的执行方案,最终实现定分止争的核心价值,彰显出《民法典》“意思自治+程序正义”的立法精神。村民委员会是最贴近本村村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了解本村村民的家庭情况,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定遗产管理人有针对性地解决遗产无人管理的现实问题,不仅有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更是切实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二)法定遗产管理人履责的现实困境
1.遗产清单制作、处置遗产方式等缺乏具体的标准指引。按照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的职责。这一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对于清理遗产和制作遗产清单的时间节点界定、清理遗产的程序等具体细则至今未出台。现阶段,法定遗产管理人履责主要依据地方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政局、司法局、律协锡山区分会共同制定的《遗产管理人指定及履职规范》,其中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在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2个月内制作遗产清单,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征得法院同意。遗产清单应根据遗产内容及性质制作,列明财产权利证书是否存在、有无缺损等情况”“遗产管理人定期向法院报告履职情况,法院应及时进行指导”等。上海市印发的《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由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作为各区民政部门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这些规范性文件对遗产管理人职责履行指明了方向,但具体工作内容仍有缺失。
2.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缺乏实践路径支撑。《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国家层面来说,接管无人继承遗产的机构是民政部门。众所周知,民政部门负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治理、社区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内居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一定的了解,管理无人继承遗产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如北京市民赵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赵某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名下房屋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其银行存款、抚恤金根据原被告帮扶情况由叔姑舅姨们共同继承,其中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但民政部门该如何将遗产收归国有、应该采取什么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代为管理的机构或组织如何行使管理权等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三)法定遗产管理人履责路径探索
1.尽快出台统一的工作细则,规范操作流程。我国应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出台相关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拓展并细化。例如,对清理遗产和制作遗产清单的时间进行详细的规定,不能无期限管理。德国的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在1到3个月内完成遗产清册的编制,确保在遗产分配前已全面查清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状况;对遗产管理人履责过程应加强监督。借鉴日本、意大利等国的做法,设立相关权利人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方式,相关权利人的监督主体为继承人、债权人等,社会监督的主体为被继承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民政部门等。
2.积极探索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的配套措施。民政部门兼具公权力与专业职能机构的身份,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既尊重私权、尊重当事人意愿,实现遗嘱自由;又能发挥公权力的兜底作用,避免继承权无法实现的问题。首先,民政部门应定期排查辖区人口,可以安排街道、村(居)委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做到及时汇总,不定期监测。其次,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尽早介入,依法履职,可借鉴企业破产管理中的“公告公示”“债权申报”等机制,解决遗产清查、接管、资金提存以及剩余遗产的处理等问题。前述案例中,惠山区民政局制作《欧阳遗产管理人公告》,并在欧阳生前所在社区及某晚报上进行公示;聘请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法对欧阳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查明了欧阳其他遗产情况。在没有收到欧阳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其联系申报权利或反映情况后,协助小芹完成了房屋过户。最后,对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无主财产,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公开财产使用情况,接受民众监督。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人才库的作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财富形态日益多元,遗产不仅涵盖传统的房产、存款,更延伸至股权、数字资产、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类别。同时,继承法律规范体系日渐庞大,当事人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往往面临法律关系梳理不清、程序操作复杂等困境,继承难度显著增加。各级政府、人民法院、社会组织、基层社区应当加大法律宣传,以案说法、以案说责,借助互联网平台和多媒体技术,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公众理解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法定遗产管理人,应大力依托专业人才的知识储备与业务能力,充分利用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搭建的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机构和遗产管理人才库,通过公开招募、招投标等方式实现遗产管理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如上海、广东、天津等地的部分公证处设立“遗产管理人推荐库”;中华遗嘱库与《中国不动产》杂志共同发起并创设的“全国遗产管理师人才库”,是《民法典》出台后首个全国性专业遗产管理师平台,提供遗产管理服务的同时致力于研究遗产管理人监督评价体系、实务操作指引、服务标准体系、全国跨领域协作体系等标准或指标。发挥专业机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人员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一站式”遗产管理服务。
综上,遗产管理人制度已经实施五周年,但普及和落地仍面临一系列困境。各相关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需形成合力,常态化开展遗产管理人制度普法宣传工作,通过线上线下多元渠道,提升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与认同感。同时,应立足实践需求,深入探索遗产管理人履职保障机制。此外,着力打造专业化、规范化的遗产管理师,培育一批既精通遗产继承法律事务,又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人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底线,为法治社会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作者系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李勤,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5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