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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主题 | 中国遗嘱服务体系的优化路径策略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04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民法典五周年:中国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之四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作为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对继承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完善和创新,通过继承、赠与、遗嘱、遗赠扶养等形式,对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回答了随着社会发展带来的家庭财富传承问题,回应了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诉求。《民法典》颁行五年来,其在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构建的制度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期封面主题聚焦“民法典五周年:中国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邀请专家学者以《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为契机,针对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智慧与保障,解读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辨析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认识误区,关注以中华遗嘱库为代表的、积极应对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探索,以及如何优化中国遗嘱服务体系等,探讨相关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家庭财富传承,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延续,更是家庭情感与责任的传承。期待随着法律和法律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用法律守护家庭财富,让家庭的幸福根基在财富的稳定传承中愈发坚固,在岁月长河里书写家族的美好篇章。

    遗嘱服务体系是指围绕居民家庭遗嘱服务需求而建立的系统化遗嘱服务供给网络,其核心是遗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协同共治,从而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遗嘱服务需求。近年来,随着中国居民家庭财富的日益增长和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老龄化趋势增强,民众对遗嘱服务的需求持续攀升。国内因未订立遗嘱或者因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的遗产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居民家庭和社会和谐乃至基层社会治理带来重要影响。我国遗嘱服务在宏观发展环境、政府治理和微观运行机制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短板和不足。应当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和制度优势,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遗嘱服务体系,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确保遗嘱服务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从而实现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和高质量发展。

     

    一、遗嘱服务体系概述

     

    遗嘱服务体系是指为了满足全社会遗嘱设立需求而建立的遗嘱订立、遗嘱保管、遗嘱执行等活动的公共服务网络,包括遗嘱咨询、遗嘱起草、精神评估、遗嘱登记、遗嘱保管、遗嘱传递、遗嘱宣读、继承调解、遗嘱执行、遗嘱信托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遗嘱服务体系的核心特征是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多层次服务供给、多渠道保障机制、社会公信力与专业服务力的有机结合以及全周期的服务供应链条。它是由政府、市场、社会多元遗嘱服务主体共同构建起的一个相对完整的遗嘱服务供给体系,根本目的是为全社会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普惠性的遗嘱服务。遗嘱服务体系不仅涵盖传统法律框架下的政府指定的法定主体,如公证机构或其他公共服务部门,还包含市场化、社会化的商业公司、服务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遗嘱服务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从宏观视角来看,我国人口众多,遗嘱服务潜在需求量大。遗嘱服务对于家庭乃至社会资产财富的有序继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领域,也是反映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从“家庭治理”迈向“社会治理”的重要桥梁。

     

    二、中国遗嘱服务政策法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遗嘱服务相关政策制度主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服务操作指引为主。

    (一)从政策的核心内容来看

    我国遗嘱相关政策体系呈现多维度、立体化特征。在中央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了遗嘱制度的基本框架,创新性规定6种法定遗嘱形式,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允许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更遗嘱,并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一基础性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形成制度协同,构建起“形式自由—程序规范—特殊保护”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同时,地方立法层面呈现差异化创新态势。发达地区着力优化服务供给,如《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首创公证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双公证员在场办理。

    (二)从政策背后的社会治理逻辑来看

    政策体系深层折射出三重治理逻辑。一是法治与德治的融合逻辑。通过《民法典》确立的刚性规则保障遗嘱自由,同时借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软法引导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上海市实施的“公证遗嘱进社区”工程,既普及法律知识又传播孝亲文化,使涉老继承信访纠纷下降,体现法理情交融的治理智慧。二是风险社会的预防逻辑。构建起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防控体系:事前公证审查、事中依托遗嘱保管制度防止篡改、事后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化解执行纠纷。三是治理效能的提升逻辑。通过流程再造和技术赋能实现质效双升。如深圳市推行的“遗嘱公证一次办”改革,将办理环节和办理时间进一步缩减。

     

    三、中国遗嘱服务供给端现状

     

    (一)政府类遗嘱服务部门

    我国政府类遗嘱服务部门主要是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公证法律服务,在预防纠纷、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构建社会诚信、维护交易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公证遗嘱法律服务分为公证遗嘱和公证机构提供服务的遗嘱两大类。前者是作为遗嘱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遗嘱办理程序、内容和流程等均有严格的规定。后者更多的是从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出发,在遗嘱设立的前期、设立的过程中、设立后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二)市场主体

    从我国遗嘱服务的市场供应端来看,遗嘱服务市场化运营主体主要包括律师及其律所机构、商业遗嘱服务公司(包括家族办公室在内)。

    1.律师及律所。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从业资格,对于遗嘱服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具有专业认知能力,在遗嘱服务中具有专业能力优势。在现实生活中,因见证人见证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包括律师见证。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律师见证遗嘱无效的案件,律所因此承担了171万元的赔偿责任。还有广东某律所律师蔡某仅收取500元律师费为委托人提供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因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时隔13年后律所及律师被判就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33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类案例的频发使部分律师及律所将遗嘱服务列为“高风险、低收益”业务,不愿意过多涉足。

    2.商业遗嘱服务公司。近年来,随着我国遗嘱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市场化运行的商业遗嘱服务公司也逐渐增多,成为我国遗嘱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家族办公室也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发展起来的遗嘱服务供给主体,其作为一种高端财富管理服务模式,提供财务规划、资产配置、税务筹划等服务,本质上是商业化运营的公司模式。

    (三)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参与遗嘱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参与,即由社会组织或公益项目直接面向社会,提供遗嘱公共服务;二是间接参与,即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在提供各类为老服务和相关社会工作服务的同时,零散地、碎片化地向社会公众提供遗嘱公共服务。

    1.直接参与遗嘱公共服务。项目化运作是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的主要方式,遗嘱公共服务也不例外。在遗嘱公共服务领域,养老、法律类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公益创投及其他项目的形式是社会组织直接参与遗嘱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如中华遗嘱库、博爱遗嘱库等。与提供遗嘱公共服务的公益项目相比,提供遗嘱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则是另一种不同方式,即由专门从事财产继承及其相关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遗嘱公共服务。这一类的社会组织通常具有专业人才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及继承、遗嘱、家事诉讼等方面的服务,比如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2.间接参与遗嘱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间接参与遗嘱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有3种:养老服务中的遗嘱公共服务、精神关爱中的遗嘱公共服务、法律宣传中的遗嘱公共服务。

     

    四、遗嘱服务供给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机构遗嘱服务能力不足

    当前,政府遗嘱服务治理能力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能力有限。我国遗嘱服务主要依托公证机构,但受人员编制限制,难以覆盖激增的社会需求。如江苏省每名公证行业工作人员平均覆盖3.2万老年人口,且专业培训不足,导致遗产处理效率低,易引发行政诉讼风险。全国基层民政机构也多无遗产管理专职岗位,多为兼职。二是动力不足。公证遗嘱服务激励机制欠缺,收费受政府指导价制约,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且受地域管辖权限制,跨地域协作难,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严格,公证处自主性、创新力不足,影响服务效率与质量。三是吸引力下降。政府遗嘱信息登记统一平台建设滞后,配套措施不完善,无法提供新型服务,加上公证遗嘱效力在法院采纳中失去优先权,社会吸引力下降,削弱了服务供给能力。

    (二)市场化主体运营机制不畅

    当前,国内遗嘱服务市场化运营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社会公信力低。我国遗嘱服务市场尚处于培育期,经营主体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标准化管理体系缺失,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道德违约风险较高,加上人员流动大,难以保证持续性服务,导致遗嘱人与运营主体间信任不足。二是市场运营成本高。遗嘱服务需求端隐性化强,实际需求未完全释放,供给端需投入大量时间成本进行知识辅导。中低端服务盈利空间小、运营成本高。高端市场占比较小,不少遗嘱服务公司因盈利不足倒闭,影响可持续发展。三是服务风险大。市场主体提供遗嘱服务人力和责任成本高,诉讼中易被追责,并且还面临法律变动导致遗嘱无效的风险,律师作为见证人需承担无限出庭责任,压力大,参与态度消极。

    (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滞后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组织参与遗嘱公共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遗嘱服务第三方社会组织如公益性遗嘱服务机构发展较为滞后,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组织数量少。截至2025年2月,全国仅有66家提供遗嘱服务的社会组织及遗嘱库,每百万人口对应0.047家,远低于3亿老龄群体的需求。政府对服务型社会组织的成立门槛、监管考核较严苛,且缺乏专门法规,导致遗嘱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难度大。尽管需求激增,少量公益组织发展较快,但整体服务缺口依然显著。

    2.可持续发展能力弱。从全国现有社会组织来看,42家成立于2001—2024年的机构里,5家因经营问题注销;24个以“遗嘱库”命名的项目中,21个停止运营,反映出可持续运营能力薄弱。其根源在于专业知识储备不足,难以应对信息化、多元化的新需求,且从业人员以非专业人员为主,社工和运营管理人才匮乏。此外,间接参与的社会组织多将遗嘱服务嵌入其他项目,受限于自身性质,服务专业性明显不足。

    3.专业运营能力不足。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主体,缺乏政府执法权和市场激励机制,行业协会监督能力弱,难以形成有效运营机制。其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购买和公益创投,但相关项目极少涉及遗嘱服务,导致小型组织参与积极性低。同时,间接参与的服务内容碎片化,缺乏系统规划,服务对象和内容均呈现“临场化”特征,难以提供专业、完整的遗嘱公共服务。

     

    五、中国遗嘱服务体系优化的价值宗旨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发展目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治家,或者说社会治理不以家治家就难以顺利推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指出“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构建符合我国特色国情的遗嘱服务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我国遗嘱服务体系建设的本质目的在于服务全社会居民家庭的遗嘱需求,立足于全社会遗嘱服务的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同治理、根植于我国特殊国情和优秀传统文化,既有我国特色,也包含了其他国家和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有助于应对我国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全民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六、中国遗嘱服务体系优化的实施路径

     

    (一)政府政策方面

    1.加强遗嘱服务体系顶层设计。政府作为遗嘱服务制度的设计者,对我国遗嘱服务体系发展方向有决定性影响。当前中国遗嘱服务体系处于初步及关键发展阶段,亟须政府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引导遗嘱服务融入社会发展转型、养老体系、基层治理等,促进共同富裕与文明协调发展。因此,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遗嘱服务行业培育发展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将遗嘱服务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转型和养老服务发展以及社会基层治理有机衔接起来,构建更加系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体系。同时,政府应当构建遗嘱服务主体多元参与机制,强化多部门协同与公众教育。法院、民政、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定遗产处置“一件事”联办流程。

    2.做好遗嘱服务发展政策引导。我国遗嘱服务体系发展依赖政府政策引导与规范。针对当前供需两侧问题,政府需强化双向管理,引导公证部门、市场及社会组织改革,破解公证业务单一、效率低等瓶颈,通过引入多元主体实现服务精准化。需求侧,加强遗嘱知识宣传,培育扩大社会需求;供给侧,规范行业秩序,制定政策细则与标准体系,以高质量标准推动遗嘱服务健康发展。

    3.强化遗嘱服务政府兜底保障。随着遗嘱服务普及,其准公共物品属性凸显,亟须政府强化监管与兜底作用。一方面,完善服务机构准入、监管及退出机制,构建政府、企业、中介、媒体、消费者等社会治理共同体,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聚焦社会底层群体,夯实基本遗嘱服务兜底保障,兜住底线需求,确保弱势群体权益,推动服务公平可及。

    (二)市场经营主体方面

    1.完善服务市场标准体系。遗嘱行业服务体系建设须构建统一标准与流程,以提升公信力和消费忠诚度。我国应推动遗嘱服务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建立覆盖客户咨询、服务定制、实施及售后的全流程标准,尤其规范遗嘱起草、登记、保管等环节,保障客户体验的一致性。针对遗产管理核心流程,需制定遗产保管、清理及责任界定的全流程标准,推动与其他服务标准的适配衔接,避免流程冲突导致财产损失。同时,建立从业人员标准体系,从教育背景、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维度评估筛选,强化职业培训以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从人员素质层面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2.创新遗嘱服务市场化运行模式。我国遗嘱服务尚处于初步阶段,传统模式占主导,电子化应用比例低且不规范,亟须创新升级。发展需坚持创新引领:一方面推动模式创新,打破传统固定模式,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服务以满足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数字化转型,借助智能化、云服务等模式,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优化用户体验,同时推进智能平台与政府数字化平台对接,提升服务便捷性。此外,探索 “专业机构+民政监管” 体系,制定遗产管理人资质标准,搭建联通多部门的遗产管理信息平台,以公证费减免等方式激发市场活力。

    3.全面整合遗嘱服务市场资源。遗嘱服务行业发展需整合内外资源构建完整服务供应链。内部聚焦人力、技术等核心资源,优化配置以提升运行效率;外部整合多元主体,市场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律师事务所保障遗嘱合法性,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金融机构提供财富传承规划,教育行业输送专业人才。明确各主体职能分工,强化专业化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资源协同效应,共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服务供给与需求的高效匹配。

    4.培育遗嘱服务行业龙头机构。遗嘱服务行业发展需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当前市场初步发展,龙头稀缺,虽近年出现知名机构发挥示范作用,但仍不足。应鼓励竞争合作培育龙头,给予政策资源倾斜,以其标准化运行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社会组织方面

    1.加大遗嘱服务政府购买力度。发展遗嘱服务社会组织是提升服务覆盖面、满足群众需求的关键路径。政府需通过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当前,仅靠政府公证机构已难以应对激增的遗嘱服务需求,亟须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供给。社会组织资金主要依赖政府支持,需强化财政预算保障。一方面,依托养老保障等公共服务职能,深度参与政府项目获取资金;另一方面,发挥志愿服务优势,协助基层社会治理,为政策制定提供调研支撑。

    2.健全遗嘱服务社会体制机制。社会组织参与遗嘱服务需在法规框架内规范运行。当前,全国性政策法规仍存空白,地方仅部分省市出台管理办法,亟须构建系统化制度体系。建议加快制定专项法规,明确社会组织注册、审核、述职及评估机制,建立违规退出制度。同时,完善政府对接机制:一是推行“双向备案+动态评估”模式,要求社会组织定期提交服务报告并接受第三方评估;二是建立跨部门协作平台,打通民政、司法等部门资源整合渠道,形成“政策支持—服务供给—效果反馈”闭环管理,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培养遗嘱服务社会专业人才。专业化人才是服务质量的核心支撑。面对老龄化加速带来的需求升级,需构建“三维培养体系”:思想维度强化社工职业伦理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培训体系,提升从业者使命认同;能力维度开展标准化培训,重点提升遗嘱文书规范、遗产分配协调等实务技能;管理维度加强组织能力建设,通过培育基层志愿服务统筹力量。建议建立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将专业培训纳入社会组织考核指标,推动人才梯队建设。

    4.培育壮大遗嘱服务志愿队伍。志愿力量是服务触达基层的关键纽带。针对专业志愿者短缺现状,需纵向对接高校资源,建立“校社合作”培养模式,通过设立实践基地、开发校本课程,引导法学、社工专业师生参与服务;横向深耕社区网络,依托楼栋长、乡贤等社区达人组建本土化志愿服务队,利用其熟人网络实现精准服务。同时,建议建立专家资源库为志愿者提供远程指导,形成“专业引领+群众参与”的服务格局。

    综上,遗嘱服务作为关系到居民家庭财产财富的有序继承,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风险来源,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实现“家庭治理”到“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我国遗嘱服务发展的特殊国情背景决定了遗嘱服务供给体系和模式有别于国外遗嘱服务发展模式。我国遗嘱服务体系应当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和制度优势,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联动”发展格局,通过政府治理的精准施策、市场主体的有序参与、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各参与主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遗嘱服务多元协同机制,最终实现我国遗嘱服务领域“基础需求有保障、中端需求有支持、高端需求有供给”的多层次遗嘱服务体系。

     

    (作者系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凯,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5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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