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增强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又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沃土中充分发掘汲取思想营养,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中,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本文聚焦如何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分析总结当前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基层检察院实践经验,以期从时代性、系统性、创造性、数字性、协同性、开放性等方面加强创新,更好地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生动呈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传承和运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结了中国古代治国的智慧和理念。梳理和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慎刑思想。慎刑是中国古代的主流刑罚思想,目的是防止司法权滥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主张“谨罚慎刑”。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明德慎罚”思想。汉初黄老学派主张轻刑、反对重刑,认为最好的司法在于谨慎宽平,“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最好是“不言而信,不怒而威”。慎刑思想是在系统总结前人经验教训基础上的一个全新的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深刻反省。慎刑思想核心是“反对滥刑”,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寻找轻刑和出罪的依据。
二是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本思想为主体框架构筑的庞大思想体系奠定了中华帝制的基本政治原理。《尚书》中明确提出“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儒家主张以“仁”为核心,唐太宗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为统治理念,均体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执政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心所在,治国理政不仅要关注民生疾苦,司法也要矜恤社会弱势群体、爱惜民命、恤刑慎罚。
三是和合文化。中国古代“和”的理念贯穿在自然、社会与家庭关系的协调中,是中国古代衡量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准。《论语》曰:“礼之用,和为贵。”《中庸》语:“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孟子》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唐朝多以儒家之礼为依据调解争讼。清朝调解息讼分为州县官堂上调解与宗族邻里的堂外调解两类,调解达成准予甘结,调解不成准予起诉。和谈背后,厌讼观念根深蒂固,调解文化积厚流广。
四是情理文化。古代司法,情理是司法审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左传》中“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情理法和合思想,西汉董仲舒提出的“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决狱思路,以及隋唐时期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理念,都对司法活动应关注情理提出明确要求。《汉书·艺文志》载:“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是古今司法之鹄的。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需要综合考虑、公正司法。
五是明职课责与考绩制度。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韩非“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被历代帝王奉为圭臬。宋代苏洵也提出“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为监督、纠弹违法失职的官吏,从战国起出现了专职监察官,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唐朝、沿袭至明清。通过明确官吏权责,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考绩制度,对制衡权力、整肃队伍、维持国家纲纪具有重要作用。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价值
一国的司法实践根植于内在固有的文化之中,脱离传统法律文化根基,司法制度就会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慎刑思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促进社会和谐、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2018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很好地折射了慎刑思想。
二是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相契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传承了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本理念。公益诉讼制度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制度设计,也是对传统法文化基因的继承和创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本质上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深刻体现了民本思想。
三是刑事和解制度传承融贯了和合文化,是当今司法制度的亮点。当前犯罪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80%以上刑事案件主要为轻微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不仅顺应了现代刑法演进方向,也是根植于传统的和合文化。它贯彻了刑事司法谦抑性的要求,有助于化解积怨纠葛、减少双方对抗,通过恢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治理效能。
四是释法说理的重要性折射了传统情理文化的运用。释法说理是贯穿古今司法人员的天然职责和基本技能。普通群众不仅希望获得公正的结果,更希望获知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三个善于”之一,即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正是对情理文化及主流价值观的尊重和继承。只有将法理情有机统一起来,实现法统情理、理涵情法、情融理法,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体现了对以法治官、明职课责、考绩等管理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检察业务管理是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高质效办案必然要求高水平管理。202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强调既要抓案件办理也要抓案件管理。通过健全检察业务指导体系、管控体系、评价体系、制约监督体系,规范检察权行使,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检察工作的现状分析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司法认同的文化基础。检察机关在继承、发扬、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运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深
当前,有的检察人员对民本思想的认识不够,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现象仍然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4年有86.9%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司法实践中,存在因释法说理不到位导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况。有的不起诉决定书未区分教育说理的差异化和个性化,法律文书格式化、泛泛化,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不强
实践中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弘扬不够。如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平衡天理、国法、人情不够,出现了一些正当防卫被宣告为防卫过当,或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却以普通犯罪起诉的案例,导致机械适用法律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继承和弘扬和合文化不到位,导致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并未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社会关系没有得到修复,社会稳定隐患依然存在,小案件也可能酿成大事端,未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不够
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如何创新运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各地探索实践不够深入。例如,对民本思想继承发展不够,办案理念更新不到位,有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成效不够明显,有的地方在利用大数据、数字技术创新办案模式、提高工作质效方面也做得不够。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针对同类、相似问题“群发”或连续制发检察建议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的发挥。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更加注重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传承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要结合司法制度、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加以转化,实现创新性发展。
(一)注重时代性融入创新,丰富传统法律文化新内涵
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刑事检察是检察制度的基本盘。继承民本思想内核,刑事检察工作中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围绕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工作做在日常,解决企业所急、群众所盼。三是坚持阳光司法。检察听证制度是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进听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检察监督办案中,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二)强化系统性融入创新,发挥传统法律文化新优势
一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基本国情,遵循司法规律,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慎刑思想、民本思想、和合文化、情理文化、考绩制度等与工作实际有机结合,通过道德伦理等约束检察人员,再通过受约束的检察人员来正确实施法律,最终通过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良好治理。二是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共识。贯彻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等,需要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努力、推进落实。三是切实转变司法理念。近年来,正当防卫多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要重拾、回归传统文化,恢复对是非、善恶、曲直的价值辨别能力,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出罪方面,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同样要保持审慎,应当心明如镜,认识到“天之理至公而无私,断狱者体而用之,亦至公而无私”,司法办案坚持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突出创造性融入创新,引领传统法律文化新发展
一是充分运用传统和合文化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是“枫桥经验”社会治理方式的核心与灵魂。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践行“以和为贵”思想,创新运用“信访四诊法”“三级和解”等机制化解矛盾纠纷。汲取和合文化内涵,充分利用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利用乡土文化习俗、“围炉恳谈”等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二是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依法办案最能释放良法的效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推广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机制。针对滋生犯罪的环境,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治理建议,推进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三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一些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非监禁处分、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措施,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修复弥合社会关系。
(四)加强数字性融入创新,促进传统法律文化新飞跃
一是增强数据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履职过程中,要树立大数据思维,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办案智能化。二是完善办案平台建设。数字技术创新发展和迭代提升、社会联结形式和方式的迅速变更,推动司法数字化转型。要围绕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民生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等,加强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激发法律监督能力的跨越式提升。三是打通“数据孤岛”。建立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跨部门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协同办案作用。推动执法司法大数据与城市数字化、城市大脑建设深度融合,对接网络舆情、市域治理等各类数据,推动司法个案走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五)加快协同性融入创新,赋予传统法律文化新功效
一是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要牢牢牵住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把有效管权作为科学放权的重要考量,把责任匹配作为权力行使的必备要素。发挥科学管理“指挥棒”作用,注重压实检察官、业务部门自我管理责任,强化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以及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责任。二是推进业务管理现代化。汲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管理理念的精华,坚持案件管理与办理并重,正确处理好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健全案件质量监管机制和反向审视机制,实现案件全生命周期闭环管控。三是提升新质法律监督能力。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要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力量,树牢“精品”意识、加强“创新”实践、汇集“质优”力量,着力提升数字赋能监督能力,增强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领域案件的办理能力,打造新质法律监督能力,高质效协同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六)体现开放性融入创新,实现传统法律文化新价值
一是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履职办案中,做到既不“亏情”,也不“屈法”,以情理来增加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让法律的适用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也让处理结果符合社会公众的伦理标准。二是充分释法说理。坚持“三个善于”,注意体察社会痛点,将常识常理常情融入,做到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说理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做到民之所呼、法之所应,民之所惑、理之所析,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三是加强法治引领。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阐释、宣传,加大情理文化运用创新,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让人民群众及时感悟其中蕴含的现代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历史发展长河浩浩荡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久弥新。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好地融入各项检察工作中,需要立足国情和司法实际,在理念碰撞与角色更新中找准定位,在古为今用和推陈出新中找准方法,在尊重规律与创新发展中找准路径。通过不断加强法律监督,提升新质法律监督能力,高质效履职办案。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检察力量。
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立项课题(课题编号:GJ2024D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黄胜系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张莉系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二级检察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5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