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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调研 |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金融领域犯罪 优化路径研究
    ——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06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金融犯罪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随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金融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本文以检察办案为基础,从金融犯罪现状及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惩治金融领域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长

    2020年以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类案例50件,涉案人员93人,案例数量与涉案人数由2020年的3件3人增长到2024年的12件15人,出现高位攀升的趋势,结案标的共计22000万余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2件,涉案人数52人,占比44%。例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的陈某某、黄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分析涉案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异,准确界定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在案件办理全阶段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向涉案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争取退赃退赔并申请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该案在判决前共追赃挽损900余万元,全额挽回涉案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犯罪手段网络化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但也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监管空隙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噱头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包装,使得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一度成为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的“新领域”,犯罪分子注册信贷公司,假借金融类公司合法经营活动之名行金融违法犯罪之实。例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受害者的投机心理和投资需求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夸大投资规模及前景,从而达到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当前,金融领域的犯罪作案手法隐蔽性、迷惑性不断增强,涉及人员、覆盖地域更为广泛,为金融犯罪案件的侦办带来新挑战。

    (三)犯罪领域多元化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过桥贷”“售房包租”“生态农业”等旗号,利用公司作为幌子或者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使社会公众放松警惕,非法向社会公众“借款融资”,在资金链断裂后宣称经营不善后跑路,给当事人造成巨额损失且往往无法弥补。有的犯罪分子则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编造所谓民族大业、精准扶贫、“一带一路”、慈善帮扶等官方名目,以骗取公众信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层层发展下线,裂变式传播。例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打着某商城App系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的名号,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以1.6%~3.2%不等的日收益率返利,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犯罪对象人数众多

    从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近5年来办理的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骗取贷款等罪名,呈现出受害群体复杂、波及面广的特点,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涉及人员范围广,既有公职人员、公司职员等普通群体,也有农民、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中老年退休群体更是重灾区,受害群体呈现出手中闲钱较多、容易被利益诱惑、法律意识淡薄、信息来源闭塞等特点。例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过注册成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名为“养老床位储值卡服务合同”的养老项目,以投资养老项目5万~30万元资金可获年化5%~10%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案175名被害人全部为老年人,涉案款项累计1100万余元。

     

    二、侦办惩处金融领域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取证质效不高,侦破难

    一方面,金融犯罪作案手法隐蔽性、迷惑性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辨别能力跟不上犯罪手段的更新速度,加之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犯罪形态由传统的接触性向网络化非接触性转化,违法犯罪蔓延速度更快,涉及人员、覆盖地域更为广泛,增加了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中巨额的利益回报吸引了大量的金融专业人员的加入,对内形成了更加严密的组织分工,对外利用制度漏洞规避执法监管,在获取公众资金后迅速通过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或挥霍一空,有的还通过虚拟货币等手段将获利转至境外。侦办此类案件时作为核心线索的资金链已断裂,司法会计、审计报告往往只能发现资金一级流向,在犯罪嫌疑人有意掩饰的情况下,查清资金的多层次流转情况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甚至造成案件侦破难的现实窘境。

    (二)案件证据链无法闭环,定罪难

    一是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金融犯罪案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前提,实践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此类案件认定的难点之一。但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与被害人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往往以正常金融活动的假象开始,实现先期部分履行,吸引被害人投资的同时掩盖真实目的,案发后又辩称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其行为是经济纠纷不是违法犯罪,一些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团伙还会在作案过程中销毁财务账簿、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这种情况下,要判断其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势必需要侦查机关短时间内调取大量被害人陈述,分析资金流水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反向印证案件事实。但实践中由于办案部门本身金融方面知识储备不足,对行业领域经济犯罪深层次、内幕性信息判断不精准,取证的针对性、及时性都难以得到保障,为案件及时准确定性处理带来困难。

    二是金融犯罪案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打击和分化、治罪与治理等因素,坚持打击少数主犯、累犯等严重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初犯、偶犯、胁从犯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侦查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审慎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高利转贷、骗取贷款等轻重罪名,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等方面,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困难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犯罪手段、方式的花样翻新,对于如何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区别对待、依法妥善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仍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

    (三)案件资金流转复杂,追赃难

    金融犯罪案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返还违法犯罪所得、民事赔偿和刑事和解等问题。一方面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资金池巨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犯罪分子为了隐蔽转移赃款,会通过多笔交易分散资金流、向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等方式来掩盖资金流向。涉案款项经多次流转被挥霍并使用多种支付方式,资金审计周期长,待全部核实清楚往往已时过境迁,赃款难以追回,给国家、群众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追赃难、群众损失挽回比例低的问题已经成为该类犯罪打击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严重影响此类案件“三个效果”的实现。如何最大限度兼顾好依法办案与矛盾纠纷化解关系,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效果,成为侦办此类案件对司法机关的重大考验。

    (四)案件引发矛盾多,维稳难

    金融类案件被害人范围广,案发后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矛盾不断升级,由于当事人各方利益出发点不同,极易引发上访事件,直接影响案件侦办进度及社会和谐稳定。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众多投资人,涉案金额巨大,涉案公司自成立后,犯罪分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宣传国资控股,资金安全有保障,通过互联网、媒体等社交平台,以及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以吸收公众存款到投资平台,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支付合作协议等方式将投资人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以及其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进行转移,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涉案企业一旦爆雷,衍生的社会矛盾难以通过释法说理化解,一旦处理不当,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要求政府承担监管不力的退赔责任,控告司法机关追赃不力的不作为责任,社会维稳难度大,为办案机关的工作开展带来现实阻碍。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金融领域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检察大数据的运用,织密证据链条

    金融犯罪案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强化“证据为王”的意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把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取证放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金融犯罪最客观的证据就是资金流水,但以传统的人工审计核查方法,对每一笔款项的二次、三次流向进行核实,工作量大且准确率无法保证。在大数据时代,如果能实现司法机关与银行系统的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手段对账目流水进行资金穿透分析研究,绘制赃款流转网状图,在最短时间内确定涉案资金流转路径,势必可以快速有效利用资金流向图反证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应推动各职能单位间建立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大数据在类案办理中的运用和推广,以实现精准高效打击金融领域犯罪的目的。

    (二)建立长效追赃配合机制,完善宽宥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要高度重视涉案赃款的回退工作,注重对从轻减轻情节证据的运用,推动认罪认罚等制度落实,依法提出定罪量刑建议,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最怕得到一纸空文的判决,这通常也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根源。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开展行之有效的主动追缴工作。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需开展涉案财产查扣和对非涉案财产调查,与银行、证券、信贷等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这些机构的反洗钱功能,掌控可疑款项资金流转动态,确保在办案全流程,通力配合开展涉案财物追缴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不妨碍司法机关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如及时将涉案财物扣押、冻结情况告知被害人,引导被害人充分配合并积极发现提供犯罪分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更有效挽回自身损失。同时,可以结合退赔幅度从强制措施、量刑建议方面制定明确的考量细则,提升宽严相济的精准性,激励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退赔,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办案始终。

    (三)确保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罚当其罪

    检察机关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个善于”的要求,准确适用法律,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释放司法善意。在办案中不能简单一概而论,既要对起主要作用的组织、领导、决策者从严惩处,又要对起次要作用的积极退赔者从宽处理,对于一般参与者本身也是被害人的,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考虑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要摒弃“重破案、轻化解”的传统司法理念,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促成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对轻刑案件实现当宽则宽,不能因为办理不起诉案件程序复杂而不敢、不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要善于领悟法律条文中蕴含的法治精神,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当严则严;为加强企业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当宽则宽。

    (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凝聚打击合力

    金融犯罪涉及领域多,涉及金融业务复杂,仅依靠刑事打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难以取得长效常治的效果,要推动治罪与治理的深度融合、协同发展。大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前期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公开或半公开运行,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作为金融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理应最先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端倪。但囿于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加之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及犯罪的标准认识不统一,风险研判力度不够,导致未能及时将金融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行政监管的缺位或不到位,导致犯罪在萌芽状态未能及时得到打击惩治。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过程中,要注重分析、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环节缺失、履职不力等问题,深入分析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欺诈发行债券等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将“治已病”与“防未病”相结合,深入推进金融领域系统治理。  

    综上,金融犯罪的治理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例,深入分析了金融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对策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检察大数据运用、完善追赃挽损机制、注重法律监督能力提升以及推动金融领域系统治理,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应当继续深化对金融犯罪规律的研究,加强与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推动金融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谌黔蓉系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李爱军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王丽娜系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一级检察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5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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