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源头防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编选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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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虚构借贷关系欺骗失能老人
——蒋某诉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事实提起诉讼
——吴某宣虚假诉讼案
案例三:律师参与隐瞒重要事实及证据重复主张债权
——黄某国诉陈某春、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四:利用仲裁调解书虚增员工工资参与执行案款分配
——申请执行人商某峰、张某君等人与被执行人某机床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案例五:证人与当事人共同捏造事实提起反诉
——蔡某松、邹某清虚假诉讼案
案例六:虚构工资并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违法恶意讨薪
——李某华等51人诉某分包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捏造可分之诉中部分事实构成“无中生有”
——吕某虚假诉讼、黄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案例八:恶意串通捏造优先受偿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方某平、余某兰虚假诉讼案
案例九:操控关联公司虚构债权骗取民事调解书逃避执行
——某沪装修公司诉某洋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虚构借贷关系欺骗失能老人
——蒋某诉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归还借款2万元,借条载明款项系现金交付,借条上的文字仅借款人处由蔡某签名,其余均为蒋某所写。蔡某情绪激动,否认借款事实。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该纠纷存在诸多疑点:一是蔡某系八旬孤寡老人,平时居住在养老院,并无资金需求;二是在本案起诉前,蒋某依据格式基本相同的借条已起诉过蔡某一次;三是本案庭审中发现蔡某目视距离极短,签字时无法看清具体事物,蔡某对于借条内容不明晰的陈述具有可信性。此外,蒋某坚称出借款项系其从银行支取现金后交付蔡某,但对取款时间、取款地点等内容反复变更陈述。针对上述疑点,法院依职权调取蒋某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查明在其主张取款的近一个月内均无相应现金取款记录。经法官多次质询,蒋某承认本案系虚假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通过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意图借助诉讼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于2023年4月裁定驳回原告蒋某的起诉,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二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并将蒋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孤寡、失能老人群体有所增多,不法行为人利用老年人诉讼能力弱的特点,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不能容忍和姑息。本案中,法院通过主动调查取证,查清失能老人权益被侵害的事实,驳回原告起诉,对其采取严厉司法制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司法裁判,体现了新时代司法机关对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为完善弱势群体诉讼救济制度提供了实证依据。该案深刻诠释了“司法温度与法治力度”的辩证统一,通过刚性法律规则精准打击虚假诉讼,又以柔性司法机制保障老年人诉讼权益,既筑牢了诚信司法底线,又提升了老年人的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