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4月23日07时52分,在济南市文化东路历下区人民医院门口西侧斑马线处,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马路时,突然被文化东路最右侧机动车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常某倒地,脸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两名驾驶人在现场进行了协商:常某认为是韩某(另一位当事人)在机动车道骑得太快,是对方撞了自己,应该是韩某的责任;韩某则说是因为常某在拐弯,是常某的责任,想给50元私了,常某没有同意。两人协商未达成一致,韩某便直接骑车离开了现场,也没有留联系方式。
驾驶人常某随即报警。历下大队文化路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当事人常某进行了问询。
经过调取现场监控,监控显示韩某将常某撞倒后,韩某靠边停车将常某和其电动车扶起,进行了约5分钟的交流后韩某就离开了现场。
事故现场的监控并没有拍到韩某的车辆号牌,民警便开始追溯行驶轨迹,分析研判,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懈追踪,最终锁定了肇事嫌疑人韩某的身份,并依法将其传唤至中队接受处理。在中队问询时,韩某表示:自己看到对方没事,想刚给对方50元私了,但是对方没有同意,然后自己着急上班就直接骑车离开了。
最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驾驶人韩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常某无事故责任,并对驾驶人韩某处以罚款200元。
济南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主动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切勿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来源: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