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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全国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24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6月24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李军介绍《条例》制定背景、内容特色及贯彻实施重点任务。江西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梅毅,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雍,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江西省政务服务办主任李光东,江西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万筱泓,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杨鹏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力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悉,该《条例》是全国首部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24条,主要包括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实施全链条管理、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突出共建共享共治、设定相关法律责任等五方面内容。

    《条例》明确排污单位的责任主体和自动监测实施范围,明确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联网要求,设备更换需重新联网确认,明确自动监测质量控制要求,规范设备运行维护、设备故障期间的处理方式等。

    《条例》对设备采购、安装、联网、运维、变更、停用的全周期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对产生、收集的数据质量全过程管控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篡改、伪造数据或干扰设备的具体行为,防范数据造假;对设备运行维护、人工替代监测、校验比对、数据标记、督办反馈等环节提出全流程规范要求,实现监测活动标准化、制度化。

    《条例》是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归集、共享、开放、评价机制,依托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优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此外,还强调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共治格局。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指使运行维护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运行维护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或者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他人造假的单位或个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供稿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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