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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卷首 | 政府管理合法有度是构建良好政商关系的关键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26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如何建立良好的政商关系,既是世界性的热点话题,也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政商关系本质是公与私之间的边界划分,是政商交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政商关系不清或不佳,对“政”与“商”两方均会带来负面影响。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形成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不仅是防止滋生腐败的治本之策,也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创造公正竞争市场环境和提振企业信心的根本保障。在政商关系中,“政”是权力的拥有者、管理者,是二者关系的主导者,而“商”则是被管理对象,多处于服从地位。因此,政府一方是构建良好政商关系的主要方面,要规范政府行为,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政府管理的合法有度。

    一是政府管理要张弛有度。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首要的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清晰地表明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居于优先性地位、基础性地位,进而要求政府在处理与市场关系时一定要采用节制立场和克制态度。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一般不应当介入和干预,让市场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在市场配置资源失灵或者失效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发挥有为作用。政府或者通过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公正,矫正市场失灵;或者通过强化公共服务,在市场失效时担当好兜底保障作用。经过多年持续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慢慢得到理顺。但总体而言,政府管得多、管得过于微观的问题,依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理顺两者关系的重点。

    二是政府管理要行之有据。现代政府是法治政府,权责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管理,均是通过法律和规则确立下来的。因而哪些不属于政府管的、哪些属于政府应当管的以及如何管,均需要以法律为尺度。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样是政府对市场、对企业实施管理的基本遵循。这意味着政府管理必须行之有据。针对涉企的行政执法,无论是负担性管理行为还是授益性管理行为,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作支撑。不能通过政府的一纸“红头文件”或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意处理或处置企业的重要权益。

    三是政府管理要依法而行。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管理行为和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而行。法治划定了政府的行为边界,确立了政府的职权来源,由此铺设了政府实施具体管理的法治之轨,要求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管理沿着法治轨道行进,循法而治,不偏离更不能脱轨,从而为市场和企业提供稳定的预期。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涉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没等现象有抬头回潮之势,出现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过度执法和逐利执法问题,不仅损害政府权威和形象,更严重阻碍了市场有效作用的发挥,必须及时有力纠正。

    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需要政与商携手努力,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让市场有效,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政府有为,要在市场失灵时政府能够及时纠偏补救,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良好经济秩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伟东,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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