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邓丽军) 未保价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某货运站赔偿某文具厂货物损失12028元。
被告某货运站系从事长途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8月,原告某文具厂委托货运站承运一批笔头至浙江义乌,该批货物重77.6KG,单价为155元,货物总价为1208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费40元。后被告在承运过程中因管理不当,导致该批货物丢失。被告辩称,丢失货物属实,但丢失的货物价格、数量不清楚,且未保价,仅同意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2028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文具厂将货物交由被告某货运站承运,双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表示,托运单上虽没有载明案涉货物名称、数量、价款等,但根据原告方提供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运送货物的价款金额为12028元。且某货运站并未举证其工作人员向文具厂的工作人员释明了保价事宜。
承办法官介绍说,在运输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是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否保价不能成为减轻其义务的法定事由。
综上,上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文具厂货物损失12028元。宣判后,某货运站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该案的生效判决,既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物流行业规范管理和蓬勃发展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供稿单位:上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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