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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施工强行要钱 男子被判敲诈勒索罪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2年9月12日讯    “要进场施工,必须先交管理费,不然就别想施工。”南部县南隆镇一男子李大生(化名)向进村施工的施工队强行索取现金5万元。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大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5月,一施工队伍来到南部县南隆镇进行建设施工,李大生、周强就找到了施工负责人陈宽(化名),“这个工地是位于我们队里,你想要在这个工地上做活路,肯定要拿一些钱才行。”“我们这个是合法施工啊,手续都是齐全的。”陈宽解释道。但李大生不予理会,只表示如果不给钱就不让施工队开工。

        为了工程顺利开工,陈宽只得说道:“那你要多少钱?”“3万元,给了钱马上让你施工”周强说道。陈宽以资金紧张为由,先付了2万元。而周强收了钱以后也没有给施工方出具任何票据。2011年6月,李大生故技重施,又向另一个新来的施工队强行索取3万元。而李大生将两次索取的5万元钱全部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宽随即将周强告上了法庭,而李大生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近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生威胁施工队伍,向两位施工负责人索要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周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供稿)

     

        编者点评: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土地权益或相邻权的纠纷,对此应避免矛盾激化,甚至采取阻却施工为要挟而勒索钱财的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则更是不应该。一定要采取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若是无关自身权益纠纷而恣意用阻却施工的形式加以要挟对方破财消灾并逼其就范,则不仅是无理取闹,更会由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此案中李大生的所作所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无疑,且其涉案金额属于此罪构成要件中的“数额巨大”,法定行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综合其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考虑到其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适用缓刑不至于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最后对其适用缓刑。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期满即宣告刑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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