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3年6月27日讯 通讯员孙伟成报道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以政府文件形式引导医患纠纷争议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
《办法(草案)》首先强化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为增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办法(草案)》要求调解委员会建立由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咨询。《办法(草案)》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这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将医患纠纷引至院外,使相关理赔更具客观性。 (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基层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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