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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调解】借故拖欠工程款 司法调解助获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0-1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司法调解即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它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值此“六五”普法工作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开展之际,各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司法调解的力度,以避免“民转刑”案件,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并化解了矛盾与纠纷,从而促进了一方的和谐与稳定。司法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此,本频道特推出《司法调解》系列报道,以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真实的调解案例为主要报道内容,欢迎各地投稿——

        本网2014年8月20日讯  通讯员王锐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秦某当场支付原告刘某工程尾款2.8万元。 
        2011年,原告刘某受被告秦某委托修建裕民县某单位办公大楼主体工程。2013年8月工程结束后,被告秦某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剩余款项,刘某和被告秦某多次协商未果,向裕民县法院提起诉讼。 
        经主审法官调查核实,2011年至2013年期间,秦某因建筑某单位办公大楼工程之需,将大楼主体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分包给刘某施工。经双方核算,刘某分包工程款扣除刘某向秦某借支款项后,秦某尚欠刘某2.8万元。工程结束后,刘某多次向秦某催要,都没有要到剩余的工程款。 
        原、被告各执一词,矛盾较为激烈,且纠纷时隔较久,相关证据已经遗失,原、被告均无法就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到诉争工程现场进行勘验,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进行重新测量,邀请人民陪审员一起做调解工作,多次通过电话调解、上门单方调解、面对面座谈调解等方式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刘某、秦某双方对尚欠的工程款进行重新确认,而刘某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缮并撤回起诉。这起时间跨度长达2年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此成功化解。 
        当原告刘某从法官手中接过工程余款时,激动地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原来只是想试试,看这些钱追得回来不,如追不回来就算是打水漂了,没想到你们还真把钱给我追回来了,谢谢你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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