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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打闹有损伤 调解止诉帮大忙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9-12-1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2月11日讯(张金麟  李致萍)东村镇某小学内,赖某与刘某在课间休息时,互相打闹不慎致使赖某摔倒,一颗门牙磕断缺失,经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送医,赖某因牙齿仍有松动,目前无法进行相关治疗,只做了简单检查及处理。当今的孩子都是这个家庭的宝贝疙瘩,小小年纪门牙摔断,家长能不着急吗?赖某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处理问题,学校组织赖某家长赖某金与刘某家长刘某玉在学校内协商处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东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东村镇调委会考虑到双方孩子均是在校不学生年纪尚幼,建议让双方法定监护人全权代理调解。在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家长及东村镇某小学相关领导及班主任参加调解,调解员首先宣布了调解会场纪律,,让双方家长发表意见。

    赖某金先前已经到医院咨询过治疗赖某牙齿所要花费的费用,提出刘某玉家承担9000多元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要对方承担彻底治疗前每月定期检查的费用;而刘某玉提出,赖某受伤自己的儿子是有一定的责任,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最多只能承担1000元,再多就无法承受。经过调解员几番劝说,赖某金依然坚持认为自己家的孩子受伤,刘某玉应当承担自己所提出的全部合理费用,而刘某玉虽愿意承担责任,却仍旧坚持只补偿1000元。由于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分歧太大,调解员又对分别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劝导,但双方仍旧各执己见。

    为了有效化解各方矛盾,避免因调解不成功给双方增加的负担,调解员又一次采取一对一谈话沟通的调解方式,反复向各方释法明理,并指出各方应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调解不成功的后果等。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和苦口婆心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最终做出了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玉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全部费用共计6000元,赖某金承担目前已经支付的治疗费等费用,以及负责带赖某每月进行例行检查观察病情变化,双方当场签订协议,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虽然校园里严禁嬉笑打闹,但尺度把握不易,意外伤害情况仍有发生。虽然两个学生之间都不是故意伤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调解结束后,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坐在一起就学校的教育管理理念进行了交流。学校方表示,今后学校将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校内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强有力的安全管理制度,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学生家长也表示将加强对学生的监管教育,配合学校,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云南省富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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