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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动物伤人起纠纷 依法调解化干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5月3日讯  通讯员王晶晶报道  狗或者饲养的动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事发后,往往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塞尔县和什托洛盖人民法庭审理了一件动物伤人事件,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2月9日,原告吕某的孩子外出玩耍时被狗咬伤,经查明狗的主人常年外出,被告祁某是该狗的看管人,被告以房屋和狗都不是他所有的,只是帮别人看管为由,一直拒付吕某孩子的医药费。双方当事人一度争吵不休,法官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不使矛盾升级,法官耐心细致的剖析法理,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条文内容看,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害,作为管理人必须对动物加强管束,同时也必须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
        动物或多或少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狗咬人,赔偿责任怎么分担,有着一系列的判断规则。在受害人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的情况下,往往是由狗的主人要赔偿伤者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看管好狗,可避免官司上身,减少麻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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