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12年5月15日从重庆法院网获悉,江津区林业局原副局长李根平因受贿225万元,被江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对其违法所得225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李根平利用其分管退耕还林、森林工程、林业局下属仙池苗圃场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李根平退出赃款20万元。
法院认为,李根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根平犯罪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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