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1月,在广州市某合资企业打工的22岁城固县女青年秦小娅(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该公司高级主管台湾籍青年汪圣奎(化名),一个年轻貌美,一个出身阔卓,先进通讯设施频频传递爱的信息,俩人很快坠入爱河,不能自拔, 两个月后,秦小娅和汪圣奎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2005年正月秦小娅带汪圣奎回城固老家拜见了父母双亲,家人对女儿的婚姻非常满意,盛情款待汪圣奎……。小娅找了个台湾老公的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引起了同龄人的追捧和羡慕。
2006年9月,热恋中的秦小娅和汪圣奎决定了自己的终身大事,按大陆海外婚姻管理规定,共同到陕西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生活不到一个月,汪回台湾给秦小娅办理了入台相关手续。2007年2月,二人持《结婚证》、《结婚公证书》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台湾地区签发的《出入境许可证》赴台。到台湾后,秦小娅与汪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由于语言沟通障碍,加之生活不适应,汪圣奎又早出晚归,对其态度冷淡,且从不提及在台湾进行婚姻登记的事,2007年3月,秦小娅赌气返回大陆,汪圣奎从此与她断绝了联系。
涉台离婚诉讼
2011年,与汪圣奎分居四年后,秦小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汪圣奎离婚,并委托了诉讼代理。按照涉外婚姻诉讼管辖,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立案后,面对法院文书送达汪圣奎存在困难这一现实,代理人便根据秦小娅提供的被告汪圣奎在台湾的家庭住址代法院发去特快专递信函。要求汪圣奎对与秦小娅的离婚问题做出答复。特快专递信函发出两月无音信,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是在大陆登记,只对大陆方有约束力,对台方无约束力,便再次以单位名义给台湾的被告去函,要求必须作出答复,被告汪圣奎终于给了回复信函,表示他与秦小娅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拒绝来大陆应诉。
原告及其代理人通过庭审中出示收集的本案相关证据、当庭质证、合议庭审查认证,得到法庭的认可,最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秦小娅与汪圣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援引法律点评
1、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诉讼离婚的,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本案的受理及审理、判决即适用了我国相关法律。
2、涉外离婚诉讼律师的代理权限:在国内的一方,按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委托,在国外一方可以不回国而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本案被告即采用了此规定。
3、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只要有一方在国内,就可以向国内起诉,并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审理。但一审受理法院为原告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应是原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涉外离婚案件审限规定 :由于涉外因素的影响,如当事人在国外,有关证据在国外形成,送达难的问题等,审理周期比较长;例如:内地配偶提供的地址不正确,法院找不到对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得公告,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指定《人民日报》海外版来刊登公告。涉台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法院缺席判决,还要再公告3个月判决书。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5、涉外离婚有关文书送达:一方在国外且准确知道其地址的,我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本案中对台方当事人的文书送达采用了此规定。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司法局付克轩 胡代慧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