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孙成林 臧奇升)近日,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展示了该法院在依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发布会现场
据统计,自2024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江宁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366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1.4%,连续几年稳居江宁法院刑事审理的“第一案由”。这一数据凸显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普遍性和其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
在审理过程中,江宁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肇事逃逸、无证驾驶、高速行驶、酒驾劣迹、醉驾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法院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则依法从宽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过程中,江宁法院发现了一些主要特点。其中,醉驾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逃避和阻碍检查及妨害司法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秩序,还增加了执法查处难度。许多醉驾行为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喝的酒少、开车技术好、行驶距离短或地点偏远就不会被查处,这种心理的存在极大增加了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
针对这些情况,江宁法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重点。法院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从严惩治,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同时,法院将坚持综合考量原则,全面考察涉案情节,确保主客观相统一,准确入罪和裁量刑罚。此外,法院还将坚持综合治理,顺畅行刑衔接,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抓源促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此次发布的危险驾驶典型案例涵盖了醉酒驾驶营运车辆、严重超员载客、包庇醉驾人员、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及醉驾事故后积极赔偿等情形。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发布这些案例,江宁法院旨在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醒广大驾驶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勿酒后驾车,以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江宁法院的这一举措不仅展示了该法院在依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成效,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这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危险驾驶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网约车驾驶员,2023年7月19日7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南京市江宁区知行路载客后出发,途经绕城高速行驶至秦淮区某小区,后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血。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酒后驾驶是驾驶人的大忌,对于营运车辆驾驶人来说更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王某某作为从事客运服务的专业人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操守,其明知饮酒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还驾驶机动车途经高速公路运送客人,其行为不仅威胁到乘客的人身安全,而且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较快,亦导致驾驶人难以判断交通态势,提升发生交通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危害性更大,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安全隐患高,酒后营运载客更是险上加险。
案例二:运输旅客时严重超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载有旅客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芜高速天然公安检查站处进行治安检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严重超员,该车核载65人,实载87人,超过额定乘员22人。
裁判结果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高速公路行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即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实践中,有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为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任意超员、超速,进而发生大量触目惊心的事故。该案的处理有利于发挥社会警示作用,增强公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避免生命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案例三:冒充驾驶员包庇醉驾人员构成包庇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九乡河梗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酒店西侧路段,碰撞到路边路灯、苗木,造成酒店门口的路灯、苗木及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7mg/100ml血。
案发后,为帮助被告人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明某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饮酒开车的事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提供虚假证言事实。
裁判结果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发生事故、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鉴于被告人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决定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构成包庇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他人故意顶替犯罪人员,意图使犯罪人员逃避刑事处罚,不仅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有效侦查,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众的信任度,而且对社会安全和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的,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获得相应的惩处。
案例四:醉驾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胜利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淳关路与胜利河路路口处时,遇公安机关检查,其为逃避检查驾车闯卡,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毛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6mg/100mL血。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
裁判结果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具有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又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被告人毛某某发现前方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检查,驾车闯卡逃跑的行为属于逃避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交通管理部门查酒驾系职责所在,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是每个驾驶人的义务,采取驾车或弃车逃跑、提前掉头或拐弯、拒不配合吹气或抽血检测等方式逃避检查或是暴力抗拒检查,不但不能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还有可能造成人民群众或执法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案例五:醉驾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可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龙王山大道行驶至河清路路口时,撞到道路中央隔断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醉酒程度较低,造成的事故后果较轻,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积极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后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最大限度给予醉驾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供稿单位: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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