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3年4月22日讯 通讯员马超群报道 “醉驾入刑”是在我国醉驾高发情况下,刑法对惩治和防范醉驾的及时介入,但过去一年来,各地法院对醉驾判案却是“宽严”不一。为加大民生保护力度,体现刑法的威慑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调研,针对自治县实际,对该院“醉驾”案件量刑时能否适用缓刑统一了标准。
该标准确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1、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以上的;2、无证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拼装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经审验机动车或无牌照机动车的;4、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
该标准确立后,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4月11日分两批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七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其中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实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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