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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工亡赔偿还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1月22日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利用大调解机制成功调处一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上班期间意外死亡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安徽籍民工吴某61岁,在某电器公司做操作工。2013年1月17日,在公司车间操作某高温运作机器时,因违规操作而当场被机器轧死。

        差距悬殊,调解遇波折。上述意外事故发生后,黄桥街道司法所协同派出所、安全科、劳动所等大调解成员单位在主要分管领导带领下,主动介入调解。在调处过程中吴某家属提出过高赔偿额,企业无力承受,引发一场不小风波——吴某家属披麻戴孝数十人到厂里焚烧冥纸、设灵堂、摆花圈……调解员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会同公安派出所到现场做协调工作,一方面通过数百名警力控制场面;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依法引导吴某家属回到谈判桌,理性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有效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超过法定年龄,法律适用引争议。因吴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他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适用法律问题,企业方和吴某家属产生了很大争议,吴某家属认为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视为工亡,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赔偿金额。但企业方认为吴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计算赔偿金额。而同为死亡赔偿,两种计算标准的结果差距悬殊。企业多年来亏损经营、资金困难,所以企业方也无法慷慨解囊,但吴某家属认为吴某已死,企业方应尽力赔偿以表诚意,这就使双方的矛盾一时得不到有效解决。谈判桌上,双方多次不欢而散。通过调解员利用关系人多次从中撮合、协调,最终吴某家属在充分理解企业困难基础上,与企业方达成赔偿协议。

        【法律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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