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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确认劳动关系一审败诉 法律援助维权二审改判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身处一线的法援工作者及志愿者们主动伸出援助之手为当地需要帮助的人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法律援助》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3年1月29日讯   通讯员陈杨报道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向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一面“仗义直言,依法维权”的锦旗,感谢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孙赤东律师的热心帮助。 
        2011年8月3日,受援人邵某某(男,48岁)经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上班,该公司代管生产的退火炉班长与受援人就工资待遇达成了口头约定,并向受援人发放了工作服、手套、工作帽等用品,受援人当日起便按照班长的指派开始工作。不幸的是,八天后,即2011年8月12日17时许,受援人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住院四十余天,该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以及护理费、营养费、工资等,但未落实受援人的工伤待遇。受援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黄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并经仲裁确认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以受援人系通过私人关系到该公司上班、其法人代表不同意受援人在该公司工作为由提起诉讼,其后当地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受援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8月23日向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该中心于当日指派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赤东承办此案。 
        孙赤东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卷、询问了当事人,并到事故现场进行察看,对具体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综合分析,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不公,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存在明显错误:在认定事实上,一审法院违反“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规定,仅凭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其员工的证言就认定相关事实;在适用法律上,一审法院未适用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决定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却适用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第三条和作为规范要求的第十条。因此,孙赤东律师在为受援人起草的上诉状中提出了“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 
        二审庭审中,孙赤东律师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针对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的答辩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驳斥了“上诉人系班长私自雇用”的说法,明确指出“班长招聘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并向上诉人发放工作服、手套、工作帽等用品以及与上诉人约定工资待遇为月工资2800元等行为应看作是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的其法人代表不同意上诉人在该单位工作,并在有职工和上诉人在场情况下要求上诉人离开的证人证言实际上是其一面之词,依《证据规定》不应采信”。 
        经过法庭辩论,二审法院采纳了孙赤东律师的代理意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邵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受援人至关重要,若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则其工伤待遇无法落实。因此,当受援人收到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判决书后,非常激动,执意要给法律援助中心送一面锦旗,以表达其内心的感激之情。 (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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