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5年6月1日讯 通讯员周定明报道 长期以来,一些农村青年男女,在父母的操办下,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成为“夫妻”,对是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则不重视。然而,一旦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婚姻得不到法律保护,他们就后悔不及。
贵州省岑巩县男子石某与女子杨某于2004年11月经过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然而一年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打闹。2014年8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致感情完全破裂。杨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诉称要与石男自行解除同居关系,请法院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石某答辩认为,双方已举办结婚典礼,并同居了十年,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对外是以夫妻之名相称,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应属事实婚姻,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该案后,审查发现,石某与杨某虽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十年,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小孩,对外以夫妻之名相称,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也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二人系同居关系,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对石某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不予支持,遂对双方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依法作出了判决。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贵州省岑巩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