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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分娩五个月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不支持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11-23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5年11月23日讯  通讯员聂新春报道  因与妻子发生争吵,丈夫小军不顾只有5个月大的女儿,毅然决然地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劝其撤诉。

    小军与其妻子均是90后,于今年元月份登记结婚,6月3日生女儿出世。女儿的到来没有增进小夫妻俩的感情,反而使得两人常为家中小事争执,小军毫不让步,一气之下,于11月13日,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离婚并归还婚前给付的财物9万元。

    法院受案后,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向小军进行释明,并劝小军从抚育小孩及照顾弱势一方的角度出发,多加克制自己。经过教育,小军明白自己行为的不妥及不合法之处,遂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限定男方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出离婚,明确了男方在婚姻中特定时期内的法律义务,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体现,也道德法律化的体现。同时,该条还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为该条主要保护的是女方,所以不限制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另外,对于特殊情况下,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不解除婚姻关严重危及男方或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形,法律授权法院裁量是否受理男方的诉讼,防止法律规定的教条化,绝对化。(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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