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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山区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作用成功调解三起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1年11月17日讯  通讯员孔俊伟、王晓斌报道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司法局驻法院人民调解室自9月份成立以来,区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作用,成功调解了3起纠纷。 

       
    借贷双方体谅  重归于好促和谐 

        2011年9月1日,当事人杨某手持一纸诉状,来到邯山区司法局驻法院人民调解室接待一起借贷纠纷,请求民事调解,声言调解不成就提起民事诉讼。调解员热情接待了他,让其详细讲述事情的原委,当事人杨某称:“我和借款人辛某办化工厂资金困难,向我借款10万元,双方协商好利息,并出具了借据,言明一个月后归还。谁知一个月过去了,两个月过去了,半年过去了,辛某始终不提还款之事,我碍于朋友情面,也不好意思催要,后来我因为急于用钱,向辛某催要了几次,辛某总是以资金困难相推诿,一直拖了两年多。” 
        听了杨某的诉说,调解人员既感到痛心,又感到一份沉甸甸的责任,痛心的是,一对昔日的朋友现在反目成仇,有可能面临对簿公堂的尴尬。为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是调解人员义不容辞的义务,这不但关系到昔日朋友的重归于好,也关系到促进社会的和谐。 
        调解人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以免面对面双方情绪失控,使事态进一步恶化。借款方辛某辩称:“我借杨某10万元属实,之所以没有及时归还,是出现了重大变故,建厂初期,因为考虑不周,化工厂离旅游景点太近,环保部门责令搬迁,这样重新选厂址,盖厂房,劳民伤财,一折腾就是两年多,现在我负债累累,实在无力偿还。”调解人员当即指出:“当初朋友雪中送炭帮助你,是友谊和友情的具体体现,你出现了不可抗拒的困难,应该主动与朋友沟通,取得朋友的体谅,但你却用拖延塞责的方式应付朋友,是极其错误的,这不但亵渎了朋友的友谊,违背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更为有关借贷的法律规定所不容。”辛某承认以前做法欠妥,表示一个月左右工厂开工后,首先归还朋友的欠款,以实际行动取得朋友的谅解。事后,调解人员从多种渠道证实辛某化工厂近期即将开工的信息属实,一个新的调解方案形成了。 
        调解人员面对借款方杨某时,首先转告了辛某的歉意,并告知了化工厂近期开工首先还款的信息,希望杨某摒弃前嫌,帮人帮到底,宽限时日,继续支持一把,成人之美,胜造七级浮屠。尽管辛某有对不起杨某的地方,但毕竟朋友一场,得饶人处且饶人。杨某经过反复思考,最终点头同意。 
        2011年9月16日,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一对昔日的朋友重新相聚了,一个表示歉意,一个表示谅解。在互敬互谅的气氛中,双方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字后,一对老朋友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依法调解   母女团聚 

        1996年,17岁的少女王某去某厂催要贷款,认识了该厂干部、有妇之夫的赵某。赵某比王某大20多岁,在催款过程中对王某多有帮忙,一来二去,二人互有好感,感情逐渐升温,于2004年5月同居,过起了隐秘的地下生活。2005年5月,王某生育一女,取名妞妞(化名)。2008年当事人因感情出现裂痕,二人分手,结束同居生活,赵某将女儿据为己有,交与原配妻子李某抚养,从此王某备尝思女的煎熬。2011年4月,赵某因病去世,王某见时机己到,就向李某主张女儿的抚养权,被李某一口回绝,王某又多次托人周旋,李某始终态度强硬,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裁决。 
        邯山区人民法院接案后,先行委托民事调解室庭前调解。调解员认真查阅了案情,认为王某与有妇之夫非法同居,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孩子是无辜的,不应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更不应该以孩子为筹码惩罚对方。赵某与王某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人,现在赵某去世,孩子理应由王某抚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无可厚非,合情合理合法,应该给予支持。 
        对被告当事人的调解颇为棘手,面对调解员,李某情绪激烈,态度强硬,一连抛出三张“王牌”:第一我家老头生前有话,孩子是赵家的,不能交出去;第二孩子的户籍在我们赵家,就是我们赵家的人;第三孩子姓赵,不姓王。面对李某的“理由”,调解员不急不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依法动人,有针对性地做了三条解释。通过调解员的法律宣讲,李某的情绪虽然有所缓和,但抵触情绪仍然很大,考虑到解决问题需要有一个过程,调解员有意放慢节奏,第一次调解暂告结束。 
        几天后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一开始就充满了火药味,李某频频出击,连珠炮似地责问砸向了调解员:“法律惩罚小三不?她勾引我老公,你们不去惩罚小三,却来为难我! 
        她偷我老公,我是最大的受害者。我对你们有意见,你们替她说话!” 
        面对责难,调解员仍然作耐心的解释:“有配偶而非法与人同居,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你无疑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应该给予同情。但是不能因为你是受害者,就把怨气加在无无辜的孩子身上,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歧视,更不能拿孩子赌气。同时还向其讲解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不能徇私枉法,偏袒一方。现住法律的观念己基本深入人心,懂法的人很多,你随意咨询一下你信任的人,看看我们有没有偏袒的行为。”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启发李某的良知,说人人都有父母儿女,将心比心,如果别人使自己肉分离,自己会是什么感受。整个调解过程,调解员始终依法办事,把调解过程作为普法的过程,作为弘扬中华民族善本性的过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房产互易母子反目     重点突破达成协议 

        2011年国庆节放假上班第一天,民事审判庭转来一起民事案件,希望调解室先行调解。 
        调解员从卷宗中得知,这是一起普通的房产互易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原告赵某是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二被告张某、宋某是夫妻关系,分别是原告的儿子和儿媳。由此可见,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 
        2006年,赵老太太的老伴儿有病,因住在五楼,上下很不方便,就提出与儿子(即现在的被告)在另一处一楼的房产互易,双方协商同意,并首先把五楼的房产过户给了儿子。当儿子一楼的房产过户父亲时却出现了麻烦,因该房产尚未还清贷款,暂不能过户。为了避免兄弟姐妹的误会,儿子主动提出双方订立一个协议,内容主要是:一楼的这处房产尽管在儿子的名下,但实际上己经互易给了父母,儿子丧失了买卖、抵押、出租等一切权利,待条件具备后过户于父母。该协议书父母及儿子儿媳四人分别签字、按了指印,并经公证处公证。 
        调解员分别约见了原告、被告,由于原告年事己高,由两个女儿参与调解。双方都表示希望通过这次调解,彻底解决家庭矛盾,但一接触具体问题,双方说法大相径庭。 

        在照顾病中父亲(即原告的丈夫)的问题上,原告说:“家中请了两个保姆,儿女们只是轮流照看而己。”被告说:“我父亲住院期间,都是我们两口子伺候,一把屎一把尿的,他们谁往前了?连医院的护士都说:‘老爷子这么多儿女,怎么只见你们两口子伺候?’”而且越说越激动,指天发誓。

        在房产过户问题上,双方互相指责。原告说:“被告没有诚意,迟迟不与过户。”被告说:“我既然做了过户公证,就表明了我的诚意,公证书说得明白,这套房产尽管写着我名字,但实质己经属于我的父母,我是替母亲着想,为什么非要花过户费这个冤枉钱?母亲在我大妹妹的怂恿下坚持过户,我尊重母亲的意见,约定在服务大厅见面,我按时赴约,但对方却迟迟不来,怎么反怪我们?要不是看在与原告的特殊关系,我真想反诉她诬告。” 
        在家庭财务往来问题上,双方更是纠缠不清。例如,被告说:“前几年我因买房借我母亲(即原告)2.8万元,后来我还了一万元,修改欠条时,我母亲说欠条找不到了,谁知去年又有欠条了,还把我告到了法院。”原告说:“这2.8万元欠款,被告未还一分钱。” 
        真应了一句老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双方说法不但大相径庭,而且都是双方的家务事,缺乏证据,很难判断。调解室经过多次调解,终因矛盾太深,效果不大。 
        调解室及时调整调解策略,采用“搁置争议”,重点突破的调解思路,既然双方声称都对房产过户没有异议,那就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先过户再说,至于其它纠纷,另案诉讼,另案处理。 
        按照这个调解思路,果然奏效,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在签收调解协议后的10天内,提供房产过户的一切证件,并协助原告过户终结。 
        这样的调解,实践证明有以下好处:一是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缩短了调解时间,节约了调解成本;三是求同存异,重点突破,打破坛坛罐罐,直指最终目标。(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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