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6年7月11日讯 通讯员李勇报道 2016年4月10日,李庄镇伏光村村民陈某某为除稻田野草,到镇上王某的农药店购买水上除草剂。王某误将干田用的除草剂卖给了陈某某。陈回家使用,结果几天之后,13挑(3亩))面积的秧苗全部死亡。为其稻田损失,陈某某多次要求对方赔偿无果形成纠纷,陈某某申请司法所进行调解。
6月30日,李庄司法所首先到实地了解情况,查看稻田面积、损失具体情况,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司法助理员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指出王某作为出售农药方店主,误将干田用的除草剂当成水田用的除草剂卖给陈某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及赔偿金额问题,陈某某要求赔偿3000元,而王某只承认赔偿1400元,由于双方分歧大,司法所建议参照当前土地流转中普遍的1挑200元的办法,建议王某赔偿2600元。最终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秧苗死亡损失2400元,双方平息了纠纷,重归于好。(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