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4月27日讯(胡佩佩)
指派单位:崇信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崇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位炯
案例基本情况:
2014年3月,张某某被崇信县某商贸公司招聘为煤场捡渣工。同年6月19日,张某某在煤场工作时被铲车碰伤,后被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原告张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鉴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每次都谈不拢,不欢而散。原告家境本就不富裕,受伤后再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无奈之下原告和家人先后找到县煤炭局、县工商联、县妇联,寻求解决之法。所幸妇联正好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咨询,张某某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及结果:
2014年12月12日,张某某向崇信县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了张某某的经济条件和案由,在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当即受理此案。援助中心指派专职律师位炯为受援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位律师接到案件后,认真仔细地翻看各种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诉求,根据案情事实特别是当事人的诊断首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某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鉴定。其伤情经甘肃清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4080.60元。依据鉴定结果,对照案件事实,整理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点,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相关规定,核算张某某各项损失,撰写民事起诉状,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23日,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崇信县人民法院立案,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4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5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营养费440元、残疾赔偿金75859.12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14080.60元、鉴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17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61534.67元。
2015年1月21日,该案在新窑法庭开庭审理。委托代理人位炯宣读了起诉书,并举证,审判长询问了有关问题,位律师就事实作了详细的阐述。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案情属实,但其诉请中的部分费用标准过高,对伤情鉴定不认可,并要求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重新鉴定,法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据此,援助律师建议受援人做了第二次伤情鉴定,协同受援人多方奔走,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
2015年7月14日,该案在新窑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二次鉴定结果(后续治疗费由14080.60元调整为123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崇信县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2214.44元。
2015年8月22日,原审被告崇信县某商贸公司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核算原审原告张某某两个孩子的生活费,位炯律师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上诉人(原审被告)曲解法律条文,而且是有意拖延赔偿。2015年12月1日,案件再次开庭审理,位炯律师应诉答辩,上诉人表示,因赔偿数额较大,通过协商如若可以减少一些费用,便可立即支付。鉴于张某某急需用钱,同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商贸公司赔偿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21000元,至此,长达一年之久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办案思路及策略: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本案中,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所述案情属实,并且提交了充足、有力的证据,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案件办理不会有过大的阻力。相比而言,比较复杂的就是后期的赔偿问题,因此,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我们核算了相关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对大部分证据予以采信。该案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应当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最大程度保护其权益,不可任意放弃或变更,也不能随意迎合当事人急于获得赔偿的心理而降低或缩小赔偿范围。
案件办理的启示:
务工人员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务工人员本身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定务工人员在注意自身安全时,必须考虑他们处于社会底层,来自农村,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只要他们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务工者没有过错。即使务工者有轻微过失的,一般不作为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依据。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提供劳务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该案当事人身份较为特殊,一是社会弱势群体,二是本身为女性劳务工作者,三是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欠缺,获得法律援助维护权益在农村有一定典型意义。(甘肃省崇信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