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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假释”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7-3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7月31日讯(黄智聪)假释犯是四类社区服刑人员之一,作为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搞清楚“假释”相关内涵是基本要求。那么,什么是假释呢?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过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附条件,就是指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否则就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刑罚乃至数罪并罚。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一是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里面包括罪犯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情形。

      二是罪犯须执行一定刑期刑罚后才能假释。根据刑罚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以上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前者“执行”的刑期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在内,后者“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期限。

      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执行刑期就以原判决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为基准进行计算。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是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监狱根据罪犯日常表现行为,判断其是否认真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改造,通过其是否认真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改造判断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犯罪情节,罪犯的年龄和身体、性格特征,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根据刑法81条之规定,对罪犯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其假释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不良影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这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五是累犯和“八大重罪”罪犯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性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累犯因其再犯风险高,不管什么刑种与刑期都不得假释。符合以上条件的“八大重罪”罪犯即使其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根据刑法第82条之规定,拟对罪犯适用假释的,由执行机关(监狱)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三、假释的考察

      一是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83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期限;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是罪犯假释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4条之规定,罪犯假释期间应遵守如下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是假释罪犯考验及其后果。根据刑法第85条之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其没有刑法第86条之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则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假释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86条之规定,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即将原判刑罚还未执行的与新判刑罚合并处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只要是罪犯在假释考验期犯新罪,即使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撤销假释,以上述规定进行并罚。

      二是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即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实行并罚。即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扣除假释前已经执行的刑期,执行新判决确定的刑罚。但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内。如果假释期满后才发现有漏罪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处罚,不与前罪并罚。

      三是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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