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2年2月17日讯 通讯员付文娟报道 江西省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徐云飞提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强奸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熊荷清
案情简介:
二0一一年六月初,未成年人徐云飞与另外几名未成年人一起对被害人徐XX实施了强奸和轮奸。案发后,徐云飞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由于徐云飞是未成年人,且家庭非常困难,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照规定程序指派熊荷清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案件后,律师立即到法院进行阅卷工作,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律师发现这是一起全部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因为部分被告与被害人原来就相互认识,所以在实施犯罪时作案手段并不恶劣,没有造成很坏的负面影响。律师感觉本案可以争取比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围绕这一辩护目标,律师从案卷材料中仔细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经过认真分析发现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仅认定被告徐云飞有自首情节,而没有认定还有立功情节。带着阅卷中的疑问,第二天,律师便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着重询问了他的犯罪主要过程、犯罪动机和自首经过;同时对他进行了法制教育,使他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今后一定会好好悔改。
掌握了案件的主要事实以后,在庭审时,律师主要从三个方面为被告进行辩护:一是被告徐云飞不但有自首情节,还有立功情节;二是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而且他不是这起犯罪的始作俑者,只是后来参与者;三是被告的悔罪态度好,有挽救的可能性。希望法庭本着教育和挽救的原则,对被告给予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为了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律师主动找到了被害人的父母,向其转达了被告徐云飞的悔意和希望得到谅解的请求。但一开始,被害人的父母很激动,表示无法接受,并提出了一个非常大的赔偿要求。于是律师反复给他们做工作,告诉他们有关刑事案件的赔偿原则。经过多次努力,最终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最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和被害人同意对被告减轻处罚的申请,对被告徐云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无疑是成功的。援助律师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调查取证,认真履行职责。在庭审中能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展开辩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给予减轻处罚,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但未成年人思想尚未成熟,认识能力不足,社会经验不够,自我保护能力差,犯罪和受害现象都非常突出。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起案件既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被告是以一种游戏的心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也有放纵的心态,致使犯罪行为一次又一次发生。这起案件中被告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出发,争取对被告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所以,援助律师多次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联系,从多个角度做工作,终而取得他们的谅解,这对于请求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因素,这也是这起案件辩护成功的一个关键点。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认为给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提供法律援助,除了要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在庭外做大量细致工作,这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让法律援助真正地服务民生、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江西省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