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4月30日讯(黄伯赋)2019年2月27日5点多,章某下班途中搭乘同事三轮车回家,因躲避行使车辆导致三轮车翻车,致使章某左手骨折。章某在出事故时,自认为身体未出现大碍,疗养几天就可以恢复,就未及时报警,申请交通事故责任分配。当天晚上12点左右,章某左手疼痛难忍,打电话给工地负责人李某,让李某带其治疗。在后续治疗过程中,章某和工地负责人因治疗费和误工赔偿费等费用产生了争议,特请求五显司法所介入进行调解。
一、调解经过
3月13日,五显司法所依据当事人申请,并经过双方同意后,就该事件介入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当面询问,拨打电话等方式,分别向章某和工地方了解事实情况,并请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一)调查了解事实。为了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全过程,确保调解有序推进。五显司法所调解员首先就章某与工地方的雇佣关系进行确认。一方面,章某称本人未与工地签订书面合同,但有与工地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佐证,同时其他工友也可以为其证明。另一方面,工地负责人承认章某是在其工地工作,事故发生系在刚下班时,刚出工地门口发生的。
(二)依法调解。司法所在确认好章某的雇佣关系后,依照相关程序,召集双方在司法所展开调解工作。首先,章某和工地负责人双方就章某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应当由工地承担责任产生分歧。章某称:他是乘坐他人的三轮车下班回家,对这件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事故发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事故发生地方在工地大门口周围。现在,因为左手骨折,他不能干活,而家里上有老人,下有小孩,一家人生活收入主要依靠章某工地干活而支撑。如今,因左手骨折,一家收入来源减少,生活出现困难,故请求工地方支付医药费、误工赔偿等费用。工地方称:章某对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他未经工友同意,擅自乘坐他人三轮车;章某在事故发生后,自称身体无恙,不用报警和住院治疗,而后才通知工地方,身体出现问题,需要治疗。由于没有及时报警,该事故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保险。根据双方确认,章某和工地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故章某确属工伤。
(三)发现焦点,聚焦攻破。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摆事实,尽可能还原事故原有的经过,确保调解在双方认可事实上进行开展。解读分析工伤相关法律条文,讲明工伤认定标准及其工伤赔偿给付标准,引导双方在法律轨道上合理表达诉求,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工地方同意对章某进行赔付,但是二者在赔付金额上存在着差距,这就需要调解员精准发力,缩小差距,确保达成共识。一方面,告知章某,通过诉讼途径和司法鉴定程序,会帮助他获得数额较大的工伤赔付款,但这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通过人民调解这一渠道,赔付的金额不能满足你的预期,但是会较快的拿到赔付款,希望章某权衡利弊后,作出判断。另一方面,调解员援引工伤赔付的相关判例,摆事实,讲道理,让工地方了解清楚章某下班途中受伤可能赔付的大概数额,让工地方适当增加赔付款。
二、调解结果
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工地方一次性补偿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人民币,不包含工地方前期支付医疗费2006元。
2、自签订之日起,章某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或事项就此事主张权利和权益。
三、点评
一、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应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章某对这件事故未负有主要责任,故可认定为工伤,工地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验做法
这起工伤赔偿纠纷,发生起因在于未能及时报警,认定工伤责任分配,导致引发该纠纷久拖不决,破坏社会稳定秩序。因此,要开展好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提升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知晓率,确保群众能及时有效地运用好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五显司法所)